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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工商局朝阳所电话号码(珠海市工商局电话号码客服)


生产、销售违法食品


法院介绍,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蓝某为了牟取经济利益,以每只3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经营养猪场的卢某、宋某、陶某收购了34头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屠宰加工后,所以每斤3.5元至5元不等的价格,多次销售给经营冻品店的陈某及罗某、李某夫妻二人,再通过层层转卖,最后贩卖给经客服营快餐店、早餐店的被告人梁某等人,加工成快餐食品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食用。


斗门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等八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死猪、死猪肉等,仍予以非法提供、收购、生产、加工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珠海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各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2000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斗门法院认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被告人蓝某等人违背食品安全生产的职业道德和义务,已构成犯罪。为防止其再犯同类犯罪,依法应予以从业禁止的处罚。禁止蓝某等八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至四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等工商局相关职业。


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被告人蓝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客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018年8月5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蓝某等八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检朝阳察日报》上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届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法院认为,人民检工商局察院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八名被告人是涉案死猪及死猪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承担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并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最终,斗门法院判令陈某等四被告人支付425572元至8800元不等惩罚性赔偿金,蓝某等四被告人对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八名被告人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相关案例


除了此次斗门法院宣判的案例外,南都记者获悉,2018年还查处了两起食品安全事件。


A 产销问题冻肉 三人被抓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王某、李某夫妇经营的双某冻品店从江门市冻品批发市场购进冻排骨24箱,每箱净重16斤,此批冻排骨外包装纸皮箱均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章。王某、李某夫妇觉得价格便宜所以就进货,且在未向供货商拿到商品合格证的情况下就对外出售。


2018年5月28日,温某经营的斗门区乾务镇盛某发饭店从王某夫妇经营的双某冻品店内,以人民币6元一斤的价格购进50斤冻排骨(该批冻排骨即王某夫妇在江门市冻品批发市场所进的货),温某将此批冻排骨中的20多斤做成菜品销售给附近的流动人口及珠海市红马电子有限公司员工食用。


2018年6月12日,珠海市斗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温某经营电话号码的盛某发饭店进行检查,并现场查封猪肉60斤、排骨25斤、猪大肠28.85斤。后斗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珠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被查封的上述物品进行检验,经检验,被查封的冻排骨含有猪瘟病毒、猪圆环病毒,兽药残留超限量2 .6倍。经斗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冻排骨无合法来源且检验检疫不合格,属于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该猪肉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且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8年6月23日,温某、王某、李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王某、李某、温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珠海重食源性疾朝阳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温某犯电话号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B 销售含“氯霉素”海鲜


老板获刑


据了解,缪某从2012年开始在珠海市斗门区白藤头水产批发市场从事贝类批发零售,后于2016年底开始在白藤头水产批发市场内一楼北取得28号摊位经营,工商注册登记为“斗门区永连水产档”。经查,缪某进货时,明知贝类存活期短,供货商在长途运输过程中为延长贝类鲜活时间,可能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氯霉素”作为保鲜剂,其仍在未查验供货商销售资质及相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情况下,自2014年开始通过电话预约及现场进货的方式分别向广西东兴从事贝类批发的人员及珠海市香洲区朝阳市场门口无营业执照的地摊购进花甲等贝类,向本地客户批发零售牟利。


2017年3月22日,缪某向珠海市高栏港南水市场“至美水产店”的方某销售了15斤贝类花甲。经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经鉴定,海市抽检的花甲所检氯霉素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3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海市残留限量》的要求。


2017年6月6日,珠海市斗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缪某经营的“斗门区永连水产档”进行抽检,经鉴定,抽检的花甲所检氯霉素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3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所共和国农业部2002年发布的第193号公告中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规定,氯霉素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


2018年12月,法院判决认为,缪某明知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缪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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