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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加计抵减政策适用范围(加计抵减政策15%)

资料图 中新经纬 摄


公告明确,所称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抵减。


对于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生活服务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政策额(经营期不满1215%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加计额)符合上述规定抵减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加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生活服务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公告指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适用范围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政策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适用范围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中新经纬AP1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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