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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区人防建筑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何规定?)

近日,漳州市人防办依法对漳州某公司建设某教学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查实该公司建设某教学楼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14.09平方米,且构成确实无法补建情形。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征收决定书


当事人到市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手续


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审批文件


下阶段,市人防办将继续加强人防“结建”审批执法检查,依法追缴不缴或少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为,提高建设单位遵守人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防空地下室。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确实无法补建的,还应当按照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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