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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增值税发票号码和代码(增值税专票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1〕356号


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32795128)


我局(所)于2019年5月20日至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信息,与上下游企业无银行交易记录,收取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后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核实,你单位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认定为假企业。


你单位在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对下游114户企业开具3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3441493 - 03441518,03441520- 03441543,03441546- 03441588,03441590- 03441608;发票代码1200154130,发票号码04482758 - 04482760,04536225- 04536365;发票代码1200162130,发票号码07092895 - 07092980,发票金额246176189.35元,税额41849952.07元,价税合计288026141.42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认定你单位在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开具的3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61130,发票号码03441493 - 03441518,03441520- 03441543,03441546- 03441588,03441590- 03441608;发票代码1200154130,发票号码04482758 - 04482760,04536225- 04536365;发票代码1200162130,发票号码07092895 - 07092980,发票金额246176189.35元,税额41849952.07元,价税合计288026141.4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1〕426号


发布时间:2021-08-11 10: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1***50858X)


我局(所)于2019年4月15日至2021年8月5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与部分上下游企业有银行交易记录,但是资金呈现快进快出,无资金沉淀,收取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后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核实,你单位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认定为假企业。


你单位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对下游3户企业开具4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42140,发票号码00382293-00382367;发票代码1200144130,发票号码04266041- 04266250;发票代码1200151130,发票号码01425796-014260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69813656.7元,税额28868321.67元,价税合计198681978.37元。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认定你单位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对外开具的4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代码1200142140,发票号码00382293-00382367;发票代码1200144130,发票号码04266041- 04266250;发票代码1200151130,发票号码01425796-014260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69813656.7元,税额28868321.67元,价税合计198681978.37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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