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李明去年大学毕业,已就职,月薪到册9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未婚未病,无房无继续教育,与父母同住(父母均未满60岁)
6项专项附加扣除均不享受
在此情形下,李明个税按月简算如下:
小明月税=(9000-5000) ×10%-210=190(元)
【筹划思路】
此案有没有节税筹划空间呢?这要到相关税收法条中去找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者只能是住房租赁合同的签订者,其他同住人无权享受。
但是税收法条对与租谁的房、租赁方式、租金金额等并无具体规定。
法无禁止则可行,这些未明的范围,正是我们进行节税筹划的空间。
因此,我们的筹划思路如下:
李明与父母签订租房合同,租住一居室,月付租金100元,凭住房租赁合同,税前月可扣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500元
【筹划收益】
在此情形下,小明个税按月简算如下:
小明月税=(9000-5000-1500) ×3%=75(元)
这样节税额=190-75=115(元)
【筹划拓展】
您以为这样就结束了吗?
错!因为李明父母取得了房租收入,会涉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来来来,我们一起分析一下各税的征免
1.增值税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二条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案月租金收入100元,远远低于3万元,所以免征增值税及附加
2.印花税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第二条第二项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案无须缴纳印花税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第二条第三项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案无须缴纳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100*4%=4(元)
4.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案应纳税所得额为0,缴纳个人所得税=0(元)
充分考虑父母租金收入应缴税额,本筹划案节税=190-75-4=111(元)
【温馨提示】
看到这儿,相信一定有小伙伴脑洞大开:既然这样可以,那俺两夫妻俩互签住房合同,不就可以每人多扣1500元吗?
且慢!由于税收筹划一向名声不佳,所以更要“洁身自好”,严格把握“合理性”,否则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
未婚成年子女与父母签订租房合同同住,具有合理性,其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可享受;
但是,由于房屋产权一般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如果夫妻之间互签租房合同进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这个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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