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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保险营销员属于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是劳务报酬吗还是佣金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的规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累计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法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合计计算。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在在年度中间预扣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附加税费等项目的征收按照现行相关政策执行,符合减征、免征条件的纳税人。减免的税额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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