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源变更
(一)适用于欠税税源
1.需要将欠税税源做止期(即进行纳税“义务终止”),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
1.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1.2点击【税源信息报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1.3勾选房产信息,点击【义务终止】。
温馨提示:进入到税源信息页面,展示的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需将页面下拉后,可看见房产税税源信息。
1.4纳税义务中止页面,选择“房屋转出时间”,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系统自动带出”
纳税义务终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点击【纳税义务终止确认】。
1.5系统弹出提示,点击【确定】。
1.6点击【关闭】,回到税源信息页面。
2.新增税源,维护减免税信息。
2.1在税源信息页面,点击【新增房屋】。
2.2填写房屋基本信息。
温馨提示:带红*的栏次为必录项目。
2.3页面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系统提示“是否维护应税明细信息”,点击【确定】。
--房产税(从价)税源疫情减免性质维护
(1)系统跳转“应税信息”界面,填写“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带红*栏次为必录项。
温馨提示:纳税义务有效期起选择为2020年1月1日;有从租部分则填写“出租房产原值”及“出租房产面积”,无则这两个栏次可填写0
(2)在“减免税信息”栏次下点击【增行】。
(3)点击“减免性质代码”栏次选择选择【0008011607】减免代码(也可以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时的框内输入“疫情”关键字快速查找减免性质)。
(4)手动填写“减免税房产原值”(减免税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系统自动带出“月减免税金额”。
(5)点击【保存】,系统跳出弹出框,点击【确定】。
--房产税(从租)税源疫情减免性质维护
(1)维护房产税(从租)疫情减免,在应税明细信息中“房屋应税信息(从价)”中填写“出租房产原值”及“出租房产面积”。
温馨提示:出租房产原值≤房产原值。
(2)维护好“房屋应税信息(从价)”信息后,点击【房屋应税信息(从租)】。
(3)点击【新增】。
(4)填写“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带红*栏次为必录项。
(5)在“减免税信息”栏次下,点击【增行】。
(6)点击“减免性质代码”栏次选择选择【0008011607】减免代码(也可以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时的框内输入“疫情”关键字快速查找减免性质)。
(7)手动填写“减免税租金收入”,系统自动计算“月减免税金额”。
温馨提示:减免税租金收入原申报租金总额/申报时长(月)*享受减免时长(月)。如原申报租金总额为120000,申报时长为12个月,享受疫情减免是2月到4月计3个月,则减免税租金收入为120000/12*3=30000。
(8)信息维护完成后,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
(二)适用于已登记无其他减免税源
已登记无其他减免税源需要对税源进行两次变更,即对税源进行两次分割,目的是尽量减少拉起往期申报(按季申报对税源进行变更的,如果不按以下操作,可能拉起2016年6月1日后所有属期或部分属期申报)。
1.第一次税源切割,拆分税源为,起期~2019年12月,2020年1月~止期。
1.1.在应税明细界面,勾选税源,点击【变更】。
1.2选择“变更日期”为2019年12月,点击【保存】。
1.3此时税源被拆分两条,为起期~2019年12月,2020年1月~止期。
2.第二次税源切割,填加减免税政策。
2.1勾选有效期起为2020年1月~止期的税源,点击”变更”。
2.2 选择“变更时间”为2020年1月。
2.3在减免税信息下,点击【增行】。
2.4 在减免性质代码中点击下拉列表,选择【0010011607】减免代码(也可以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时输入“疫情”关键字快速查找减免性质)。
2.5手动填写“减免税房产原值”(减免税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系统自动计算并带出“月减免税金额”。系统自动带出“减免起止时间起始月份”及“减免起止时间终止月份”会自动变成2020-02-01~2020-04-30。
2.6页面信息填写完整无误后,点击【保存】,系统跳出弹出框,点击框内【确定】。
最终税源如下: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
1.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
2.进入申报表后,点击“往期申报”,看是否存在属期为以前年度的申报信息,且应补(退)税额≠0,存在数据即为已经拉起往期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请严格参照本申报指引进行操作,以免因错误申报导致多缴纳税款(拉起往期申报并产生税款原因:申报主页面分当期申报和往期申报两个页面,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减半征收政策只在当期申报页面展示,往期申报页面没有“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数据列,导致往期申报页面内“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不准确,受影响的仅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属期税款,2018年12月31日前当期申报和往期申报税款计算规则一致)。
3. 若存在此种情况,请纳税人不要继续申报!!!!!如果继续申报可能会产生多缴以前属期已经缴纳过的税款。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纳税人需要详细记录“往期申报信息”中,所带出的申报信息的属期,如示例中为2019年4月~6月、7月~9月、10月~12月。
其次,对这些属期分别进行补充申报。如示例,需要补充申报3次,对应在申报表表头部分选择属期。
此时,可以看到,“往期申报信息”中属期为2019年4月~6月的,在“当期申报信息中显示”,且应补(退)税额为0
最后,点击【申报】,系统提示“应纳税额”为0,点击【确定】
用同样的办法,将“往期申报信息”中所有属期的申报信息都补充完后,再进行当前属期的申报。特别提醒,如果拉起2018年12月31日前的申报,只要从2019年第一个属期往后逐期申报即可。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