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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评定 工程造价中级职称评定条件

司法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中,双方当事人质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证据能否作为鉴定材料?复印件能否作为鉴定材料?如确因证据缺失,一方又不愿配合的情况下,能否依据实际施工情况作出鉴定结论?


这几个小问题都涉及到了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首先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5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和鉴定期限。《司法解释二》有很多条款都是关于鉴定的。从规制对象上来说,应该是规制人民法院审判行为的。所以对于鉴定哪些内容,比如人工费要不要进行鉴定,工程量要不要进行鉴定,这都是由人民法院来决定的。可是由于人民法院有时不具备这种能力,所以实践中以鉴代审的司法乱象非常严重。即使存在一些科学的证据,法官也不应该盲目地去迷信鉴定结论,审查鉴定意见的准确与否的认定应该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问题当中问到双方质证过程中一方不认可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鉴定依据处理?


这个不是鉴定机构来决定的,而是应职称评定该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应的证据规则来决定。《民事诉讼解释》第389条,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真的存在以未经质证的证据定案的情形,那么案件是可以发回重审的。但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一方当事人拒绝质证或者没发表质证意见直接跳过的,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法院可以认为这是当事人对该事实的认可。这时法官评定可以视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质证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为根据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查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日常的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对证据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独立的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所以本案当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证据材料,应该交给法院由法院来判断,法院会根据证据规则来认定该材料是否能够作为鉴定依据。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作为鉴定依据,也是由法院独立判断,而不应该简单地因为当事人拒绝发表意见就否定证据的证明力。所以第一个问题的结论就是,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证据也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但条件是能否作为鉴定依据的决定权,应该由鉴定机构交给法院来判断。


第二个小问题是复印件能否作为鉴定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61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例外情形包括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情况。比如某份唯一的原件,国家机关拒绝提供原件拿到法庭上出示,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机构到现场出一个原件和复印件一致的盖章材料。再比如原件或原物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或原物一致,像公证处出具的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就可以具有原件证据的效力。至于复印件究竟能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也是要交由法院来判断的,同样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决定。


第三个小问题,如果因证据缺失,一方不愿配合,能否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鉴定结论呢?


我们国家的中级民事诉讼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所以如果某一个现场的工程量,真的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了,人民法院一定会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在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当中,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察勘验的,鉴定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出工程造价书面申请,经委托人也就是法院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也是交给法院决定并由法院来委托,一般来说都会进行现场勘验的。而且人民法院为了查清事实,本身也是有权力直接做出进行现场勘验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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