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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金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本文主要阐述减值准备金的税会差异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政策截止2017年6月11日)



主要政策


1.小企业会计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


3.企业所得税法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


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第十五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一般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有: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予以转回。


企业因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下面以存货跌价准备为例,讲一下各种情况下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A公司2015年期末对一项历史成本为100万元的存货计提2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2016年期末因该存货价值回升,故转回跌价准备10万元。2017年因火灾,该项存货全部损失。


2015年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


贷:存货跌价准备 20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20


2016年 借:存货跌价准备 1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0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 10


2017年 借: 营业外支出 100


贷:存货 100


借: 存货跌价准备 10


贷: 营业外支出 10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 10


上例改为:2017年将存货出售,并对另一存货计提10万元减值准备,则


(1) 借: 营业成本 100


贷: 存货 100


(2) 借:存货跌价准备 10


贷: 营业成本 10


(3)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


贷: 存货跌价准备 10


企业所得税: 调整金额为0,调减10万元,调增1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


贷: 营业成本 10


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调增了10万元计税所得,显然这笔纳税调整是错了。不看该业务的实质,单从会计分录角度看,调整分录合并后,借贷均为损益类科目,不影响利润总额,故不需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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