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阐述减值准备金的税会差异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政策截止2017年6月11日)
主要政策
1.小企业会计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
3.企业所得税法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
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第十五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一般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有: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予以转回。
企业因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下面以存货跌价准备为例,讲一下各种情况下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A公司2015年期末对一项历史成本为100万元的存货计提2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2016年期末因该存货价值回升,故转回跌价准备10万元。2017年因火灾,该项存货全部损失。
2015年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
贷:存货跌价准备 20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20
2016年 借:存货跌价准备 1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0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 10
2017年 借: 营业外支出 100
贷:存货 100
借: 存货跌价准备 10
贷: 营业外支出 10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 10
上例改为:2017年将存货出售,并对另一存货计提10万元减值准备,则
(1) 借: 营业成本 100
贷: 存货 100
(2) 借:存货跌价准备 10
贷: 营业成本 10
(3)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
贷: 存货跌价准备 10
企业所得税: 调整金额为0,调减10万元,调增1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
贷: 营业成本 10
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调增了10万元计税所得,显然这笔纳税调整是错了。不看该业务的实质,单从会计分录角度看,调整分录合并后,借贷均为损益类科目,不影响利润总额,故不需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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