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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发票是(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误区


最近,有纳税人提问: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那么是不是就是说,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和一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在6月30日和12月31日后就不能计算抵扣了呢?



为您解惑


这位纳税人理解的错误了,这两个时点指的公路通行费的发生日期,即,在6月30日前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和12月31日前取得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是可以在这两个时点后按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的。


友情提醒:


虽然公路通行费发票是没有抵扣期限的,但是应尽可能在当年内完成相关账务处理,否则将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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