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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纳税筹划 职工福利费纳税筹划的例题

导言:


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及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一直是大家热烈讨论的问题,尤其是近几年关于“月饼税”、“粽子税”等民间说法,更是让非税人士对中国的税收政策产生质疑,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说一说福利费的是是非非!


一、福利费的税收政策


1﹒个人所得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第四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例题,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福利费的核算范围


1﹒财政部在2009年曾对福利费核算范围做过解释,内容如下: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职工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的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通过2005年34号公告的补充,企业所得税税法上的福利费范围和财政部的规定基本一致。


三、不予免征个税的福利费范围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严格来说,只有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属于个税福利费的免征范围,除此之外其他形式的福利费都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福利纳税筹划费范围。同时还强调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以下情况除福利费外: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一般情况下发给职工的无论现金、实物都可能涉及个税问题,我们要认真分析各种实际情况,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例如,单位食堂发生的各项采购费用、直接就餐费用等,如果发放现金到个人,就应该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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