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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处罚主体 个体工商户注销 处罚处罚主体

行政机关能否既处罚个体工商户又处罚经营者?


朋友们应该能理解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讲,自然人为了从事商事活动,可以经过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该自然人会成为经营者。在行政处罚中,在单位违法的情况下,会存在既处罚单位本身又处罚单位负责人的情况。那么行政机关能不能既处罚个体工商户又处罚经营个体者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


工商户

某菜馆是个体工商户,在建设过程中占用了旁边的马路,导致该拐弯处道路狭窄,经常拥堵。后该行为被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同时对该菜馆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要求该菜馆在一周之内拆除违法部分,同时对该菜馆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对经营者徐女士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


徐女士认为个体工商户实际就是经营者,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违法行为既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又对菜馆进行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规定。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罚制的适用的对象应当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均具有完整的独立人格。而本案中的个体注销工商户并不独立于主体经营者,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本案中,行政机关实行的双罚制从实质来看都是对徐女士的处罚。该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最终人民法院撤销了这一处罚决定。


以上是关于行政机关能否既处罚个体工商户又处罚经营者这一问题的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如案例中的相关问处罚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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