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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不能超过正税(滞纳金数额能否超过税款本身?)



而关于“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主要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



这里要注意一个法律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再说简单点:缴纳税款的义务是法定的,税收滞纳金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明文规定的,只适用于各种税收,不适用于罚款,并没有规定上限。


而《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具有普遍性,属于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的范畴,主要表现为政府各部门的各种罚款,明确要求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


虽然这都是滞纳金,只是因为名字撞了,本身并不是一回事。



税务总局有过相关的答复和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20号)(四)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的规定。


所以: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


但对于因未缴纳税款而进行的相关罚款,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必须提请法院才能从银行划转罚款及其滞纳金。这里就适用《行政强制法》啦。


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如有不妥,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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