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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一般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在宋国向楚国投降,双方约定不要尔虞我诈的那一年(周定王十三年,楚庄王二十年,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年),也就是晋国攻灭赤狄潞氏的同年,鲁国也发生了一件大事,那就是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的农业税收政策了。


“初税亩”的意思很明白,就是第一次按田亩征税的意思。如果我们认为周宣王元年(前827年)的“复田赋”的确不是按田亩征收的,并依此认为周幽王二年(前780年)的“初增赋”也不是按田亩征收的,而且还认为管仲所实行的“相地而衰征”是只相地的肥瘠却不相地的面积,晋国吕省的“作爰田”也只是分了公田却并非按亩征税,那么我们大概也就可以承认“初税亩”的确是国史中当之无愧的第一次按田亩收税了。但事实上我们目前尚没有任何依据可以这么认为,所以我们顶多只能说这个“初”是鲁史上的“初”,是第一次被明确记录在案的“初”,至于它到底是不是国史上名副其实的“初”,最好还是暂且不要下定论为好。


按田亩征税在我们今天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它却遭到了《左传》、《公羊传》和《谷梁传》异口同声的批评,谓之为“非礼”、“非正”,并被认为是应该被“讥”的。“春秋三传”为什么这么认为呢?因为在它们看来,“初税亩”破坏了自古以来的“什一而藉”。


那么又为什么说高于“什一而藉”就是桀纣的做法呢?《左传·宣公十五年》说,因为“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反过来说就是,如果超过了“藉”的标准就会妨碍“丰财”。收税收得多反倒会妨碍“丰财”,可见这里要丰的财是百姓的财而不是国君的财,所以加税实际就是与民争利,因而才说是桀纣的做法。


这看上去就更有道理了,但同样也不是没有问题,因为设定税率理应根据当时的生产实际来进行,十取其一这个税率是如何确定的,它到底适不适合于当时的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它何以能够从尧舜一直到春秋中叶始终适合于生产实际,没有人给我们提供技术层面的理由,单凭《公羊传》一句意识形态层面的“天下之中正也”是不能服人的,至于《孟子·滕文公上》丰年不多收税,荒年也不少收税的说法,则就更是教条主义的蠢话了。


当然,不管十取其一这个税率在技术上的合理性何在,加税看上去总归是不怎么太地道,所以要是“初税亩”因此受到指责也不算冤枉。可是我们凭什么说“初税亩”就是加税呢?关于这个问题,《公羊传》和《左传》都语焉不详,只有《谷梁传·宣公十五年》说了一句:“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


所谓“去公田”,可能是废除公田的意思,也可能是除了公田之外的意思,但不管是哪一个意思,既然前面加了一个“非”字,那就都是说公田仍然存在,所以“初税亩”不是“废井田”那种彻底的土地革命,应该也不含有承认土地私有的性质。


既然公田仍然存在,而公田上的产出又全部归公,那么“履亩十取一也”又如何实现呢?一个顺理成章的答案就是:再对私田额外收取十分之一的实物税。对此,西晋杜预的《春秋经传集解》解释说:“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屦其余亩,复十收其一”。唐朝孔颖达的《春秋左传正义》说得更明白:“旧法既已十亩取一矣,今又履其余亩,更复十收其一,乃是十取其二”。


从“什一而藉”的尧舜之道,到“初税亩”的“十取其二”,这妥妥的是加税,所以《谷梁传》才说鲁宣公是“与民为已悉矣”,也就是把老百姓给压榨干了。按照周制,卿大夫和国君只有政治和宗法上的隶属关系,其封地内的事务国君无权过问,收入也全部归封主所有,国君不能对其征税,这在客观上造成了鲁国公室和季氏之间的税差。大概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鲁国的老百姓才开始纷纷逃离鲁宣公,转而依附季氏,并最终导致了季氏专权、三桓弱鲁的局面。


当然,当时鲁国的执政是公孙归父,他主张除掉三桓虽然打着“张公室”的旗号,也实在不能说没有私心,毕竟他们东门氏跟三桓的权力斗争已经持续了两代,除掉三桓后鲁国的公室会不会真的壮大不太好说,东门氏的势力会壮大却是肯定的。


不过,既然鲁宣公已经“不合时宜”的死了,“去三桓”也成了泡影,那么未曾实现的东门氏一家独大会给鲁国政局造成什么影响,以及“初税亩”会不会因此真的推行到鲁国全境,我们也就不便做过多猜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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