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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耕地占用税税率(济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重磅!


耕地占用税来了!


9月1日起施行


这几类人要交钱了!







一起来看看吧








提到耕地占用税


很多菏泽的乡亲们开始头大


觉得又要交钱了!


其实征收这笔税费的


主要目的是为了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







那么


哪些人要交耕地占用税?


税额标准是什么?


9月1日起


郓城这几类人要交钱了


今年9月1日即将开始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明确规定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这些人用耕地盖房


可免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指出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郓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标准来了


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设区的市


县(市、区)适用税额


济南市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每平方米30元;莱芜区、钢城区每平方米26.5元;平阴县、商河县每平方米25元。


青岛市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每平方米45元;崂山区每平方米40元;黄岛区每平方米35元;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每平方米30元。


淄博市


张店区每平方米40元;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每平方米27元;高青县、沂源县每平方米22.5元。


枣庄市


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每平方米30元;山亭区每平方米24元;峄城区、台儿庄区每平方米22元。


东营市


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广饶县、利津县每平方米21.5元。


烟台市


龙口市每平方米38元;芝罘区、福山区每平方米30元;长岛县每平方米27.5元;牟平区、招远市每平方米25.5元;莱州市、栖霞市、海阳市每平方米24.5元;莱阳市每平方米23.5元;蓬莱市每平方米23元;莱山区每平方米20元。


潍坊市


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临朐县、昌乐县、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每平方米23元。


济宁市


任城区、兖州区、微山县、邹城市每平方米35元;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曲阜市每平方米30元。


泰安市


泰山区、岱岳区每平方米26元;新泰市、肥城市每平方米25元;宁阳县、东平县每平方米23元。


威海市


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每平方米30元。


日照市


东港区、岚山区每平方米30元;五莲县、莒县每平方米23元。


临沂市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郯城县、兰陵县、莒南县、沂水县、蒙阴县、平邑县、费县、沂南县、临沭县每平方米22.5元。


德州市


德城区、陵城区、禹城市、乐陵市、临邑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庆云县、宁津县、齐河县每平方米21.5元。


聊城市


东昌府区、临清市、茌平县、东阿县、冠县、高唐县、阳谷县、莘县每平方米21.5元。


滨州市


滨城区、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博兴县、邹平市每平方米21.5元。


菏泽市


牡丹区、定陶区、巨野县、曹县、成武县、单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每平方米21.5元。


国家早已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详细内容请上下滑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郓城人千万不能在耕地上乱建了


这么重要的消息




内容综合自大众日报·山东政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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