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考点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征税范围 | 要义 | |
销售、进口货物 | 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示】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 |
销售无形资产 |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 |
销售不动产 |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 |
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
销售服务 | 交通运输服务 |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邮政服务 | 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 (1)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 |
电信服务 | 可以分为: (1)基础电信服务(例如,语音通话服务) (2)增值电信服务(例如,短信服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 |
建筑服务 | 可以分为: (1)工程服务 (2)安装服务(例如,安装电梯;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修缮对象应为建筑物、构筑物) (4)装饰服务(装饰对象应为建筑物、构筑物) (5)其他建筑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等 | |
金融服务 | 可以分为: (1)贷款服务,指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提示】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指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 |
现代服务 | 可以分为: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例如,设计服务、广告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例如,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提示】货运企业提供多种服务,单独开展、分别核算:①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属于销售交通运输服务;②提供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属于销售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5)租赁服务(包括不动产、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提示】融资性售后回租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属于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例如,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 |
生活服务 | 可以分为: (1)文化体育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例如,家政、婚庆、美容美发) (6)其他生活服务 |
考点2:视同销售(★★★)
对象 | 业务 | 是否视同销售 | ||
货物 | 代销业务 | 纳税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 |
纳税人销售代销货物 | √ |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 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 | × | ||
相关机构跨县(市) | √ | |||
纳税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提示】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 | ||
(1)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3)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 | |||
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 |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 | ||
(1)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3)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 | |||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用于公益事业 | × | |
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 × | |||
其他情形 | √ | |||
考点3:非经营活动(★★)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下列情形不缴纳增值税):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4:增值税的税率(★)
税率档次 | 业务 | 教材收录的税率 |
基本税率 |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法规定适用低税率的除外) | 13% |
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
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
低税率1 | (1)粮食等农产品(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9% |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 ||
低税率2 | 增值电信、金融、现代(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外) | 6% |
考点5: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基本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的具体理解
结算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预收款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 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销售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 下列3个时间孰早: (1)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当天 (2)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当天 (3)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销售应税劳务 |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结算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 | 货物移送的当天 | |
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 |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
从事金融商品转让 |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考点6:销售额确定的基本规则(★★★)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1.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题目给出的金额含增值税,应当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如何换算?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 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2)如何判断题目给出的金额是否含税?
①题目通常会明确交代是否含税,请考生认真阅读题干;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或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不含税金额;
③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商业企业零售价通常属于含税收入,需要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属于含税收入。
2.价外费用的识别
(1)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除另有规定外,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3)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③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提示】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包括在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内。
考点7:核定销售额(★★★)
1.核定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时,按以下顺序进行: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在题目中可以体现为市场价);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组成计税价格
(1)非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2)属于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成本×(1 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考点8:特殊销售方式下的货物销售额(★★★)
1.商业折扣
发票开具情况 | 计税销售额 |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 | “不含增值税折后价”,即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
将折扣额另开发票 | “不含增值税的原价”,即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
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 |
2.“以旧换新”
货物类型 | 计税销售额 |
金银首饰 | “不含增值税的差价”,即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
其他货物 | “不含增值税的新货价”,即新货物的同期(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 |
3.包装物押金
所包装产品类型 | 核算情形 | 时点 | 税务处理 |
非酒类产品、啤酒、黄酒 | 单独记账核算 | 收取时 | 不作销售处理 |
按约定期限退还且不超过1年 | 自始至终不作销售处理 | ||
逾期未退时(超过1年或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退还) | 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 | ||
其他酒类产品(如白酒、红酒、药酒等) | 不论是否返还,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 | 收取时 | 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 |
其他时点 | 不再重复处理 |
4.以物易物: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
(1)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依法开具发票。
(2)进项税额
①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依法计算进项税额;
②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或者用于不可抵扣用途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考点9:特殊行业的销售额(★★★)
类型 | 业务种类 | 销售额的确定 |
全额计税 | 贷款服务 | 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提示1】不得减除支付的存款利息、转贷利息等 【提示2】注意是否涉及免税利息收入 |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 |
差额计税 | 金融商品转让 | (1)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旅游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 | (1)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考点10: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合法扣税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6)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发票。
2.是否用于可抵扣用途?
(1)“专用于”VS“混(兼)用于”
购进项目 | 用途 | 进项税额处理 |
购进生产用钢材 | 专用于免税产品生产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既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又用于生产免税产品 | 能分别核算的,用于免税产品生产的钢材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
不能分别核算导致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 ||
购进或者租入大型供暖设备 | 专用于职工宿舍供暖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既用于生产供热,又用于职工宿舍供暖 | 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全部抵扣 | |
购进或者租入房屋作为礼堂 | 专用于职工娱乐活动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既用于大型办公会议,又用于职工娱乐活动 | 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全部抵扣 |
(2)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毁损或者发生合理损耗,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他特殊规定
①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考点11:抵扣多少进项税额(★★★)
(一)计算抵扣
1.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处理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 |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按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
2.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处理
用途 | 取得凭证 | 抵扣方法 | 抵扣数额 |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用于餐饮服务等 |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按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票面金额×9%税率)为进项税额 |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用于餐饮服务等 |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据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计算抵扣 |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 计算抵扣 | 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 | 上述凭证 | 计算抵扣 | 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二)按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的,除另有规定外,按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考点13: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考点14:“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含增值税销售额÷(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考点15: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应税销售行为的应纳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除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征收率
考点16: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发生在境外的任何税金。
1.进口非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税额)×税率
2.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税额 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提示】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关税完税价格中。
考点17:纳税人销售“旧东西”的增值税处理(★★★)
1.一般纳税人
销售对象的具体情况 | 计税公式 | ||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 | 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 |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 3%)×2% |
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 |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
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 |||
旧货 | (1)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0.5%)×0.5% (2)其他二手物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 3%)×2% |
2.小规模纳税人
情形 | 税务处理 | |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免征增值税 | |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 |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 3%)×2% |
销售旧货 | (1)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0.5%)×0.5% (2)其他二手物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 3%)×2%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 3%)×3% |
考点18: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
1.基本规定(主要在纳税人为非房地产企业情形下适用)
纳税人 | 不动产来源 | 计税方法 | 具体计算 |
一般纳税人 | 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 |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5%)×5% |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
2016年4月30日前外购 |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
2016年5月1日后自建或外购 | 只能一般计税方法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
小规模纳税人 | 自建 | 只能简易计税方法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5%)×5% |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不动产
纳税人 | 项目情况 | 计税方法 | 具体计算 |
一般纳税人 | 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或者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 |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5%)×5% |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
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 | 只能一般计税方法 |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
小规模纳税人 | 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区分新老) | 只能简易计税方法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5%)×5% |
3.个人销售其购买的住房
购置时间 | 地区 | 住房性质 | 税务处理 |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 不区分地区 | 不区分住房性质 | 按5%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 非普通住房 | 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
普通住房 | 免征增值税 | ||
其他地区 | 不区分住房性质 | 免征增值税 |
考点19: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纳税人 | 不动产情况 | 计税方法 | 具体计算 |
一般纳税人 |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5%)×5% |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 只能一般计税方法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 不区分取得时间 | 只能简易计税方法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5%)×5% |
【链接】纳税人销售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考点20: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纳税人 | 建筑工程性质 | 计税方法 | 具体计算 |
一般纳税人 | 老项目 |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
新项目 | 只能一般计税方法 |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 |
小规模 纳税人 | 不区分新老项目 | 只能简易计税方法 |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
考点21: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其他重要项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包括但不限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考点22:重要的增值税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9.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0.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1.婚姻介绍服务。
12.殡葬服务。
13.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4.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7.个人转让著作权。
18.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9.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0.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1.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2.以下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2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4.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考点26: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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