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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立时间)

【问题提出】:


1、公司章程能否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


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合理边界?


3、部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示例?


【案 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224号


【案情简述】:


2015年12月,梦兰星河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第三方转让股份的,应事先取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各股东一致同意,任何涉及以公司股份为标的之股东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中,其他股东对交易标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2018年1月,梦兰星河公司股东分别为梦兰集团公司、天狼星公司、风范公司、梦星投资、孙文;


2018年4月28日,梦兰集团公司向梦兰星河公司的其他股东天狼星公司、风范公司、梦星投资发出《股权转让通知》;


2018年5月7日,梦兰集团公司(甲方)与千兴投资公司(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争议焦点】


案涉股份转让的目标公司梦兰星河公司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应事先取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及其他条件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是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又具有契约的性质,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对公司股东也具有约束力。公司及股东应当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


【作者观点】


一、本案公司章程对股东股权转让限制,合理。


在本案中最高院首先审查的便是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转让股权限制的合理性问题,在本案中最高院在说理部分说明“尽管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并未在工商档案中备案,未起到公示作用,但因梦兰星河公司时任各股东均已盖章确认,故在公司内部对公司股东应当具有约束力。梦兰星河公司的股东在对外转让股份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该说理部分一方面系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为本案当中既然公司内部章程约定了任何一方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的约定情况下,那么梦兰集团公司即应当作为股东之一遵循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然而其并未能够按照约定通知到其他股东“孙文”致使本次股权转让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约定;其次虽然涉案章程未能进行工商登记备案,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备案的目的在于其公示性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故而在股东均一致签字认可的情况下,虽然对外可能因为未能变更登记而影响到效力,但是对内各方均需受其约束。


二、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合理限制边界。


这个问题一直也是实务中困扰公司企业经营者的难题,虽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股权转让章程另有规定,按照规定执行。但这并不意味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条款可以随意进行无边界限制。原因在于股权系物权类别,章程可以对于股权转让进行合理限制,但是对于为了防止股东发生退出情形而限制股东不允许转让股权的类似约定,就会因为侵犯到股东的个人财产权而会导致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约定无效。


笔者认为股权转让的合理限制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应当是允许转让,要确认没有侵害到股东个人的财产性权利,其次是应当遵循最基本的价格公允原则。如本案当中虽然规定了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经过所有股东一致同意,但是对于不同意的股东其也明确了相应的受让义务,故而本案当中并未侵害到股东的财产权利同时价格公允的情况下,涉案章程的效力自然无疑。


三、对于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如为了确保自己的控制权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公司股东对内转让股权的,各方一致同意优先由股东A受让,对于A不予受让的部分,其他股东有权找认缴出资比例受让,如无人受让的则转让人有权对外转让价格,在此期间其他股东依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有限受让的权利;


如为了确保前期的公司股东结构稳定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考虑到公司初创阶段,各股东一致同意对于股东意欲转让股权的,由公司按照同等条件下优先回购并在进行减资以后,向转让人支付该部分股权价款;


如为了确保各方优先受让权能够实现的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任何一方欲转让其名下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所有股东且经股东的会一致同意之后方可对外转让,对于股东大会投反对票的股东应当按照同等条件向转让人支付该部分股权价款,如转让人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单方对外转让股权的,公司有权不予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如为了确保后期公司能够有充分的的股权空间激励人才,可以约定:如股东发生离职、病亡、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时,公司有权按照净资产对应其股权比例的价格对其股权进行回购或由大股东按照上述价格进行回购,公司股东资格排除继承。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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