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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







吴国雄律师


1、抱歉,对于你的问题,我未查到明确的规定。你所说超过5000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规定是《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 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2、我相信,奥运会奖牌作为国家和运动员的荣誉,入境时即使其价值超过5000元,仍然可以作“特案”处理,即无需申报,更不需要缴税。这方面,可以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号)“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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