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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社会保障税的观点(简述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的现实意义)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继续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三支柱”发展进程加快


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这一体系以国家基本养老、单位补充养老和个人商业养老为核心内容。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加快商业养老保险、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障,可以有效缓解我国养老保险支出压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在推进相关工作中,要积极试点,不断总结推广经验,力争通过示范引领,为养老金融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


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三支柱”发展进程不断加快。


2018年,我国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21年6月,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人保寿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保险等6家公司为试点公司。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截至2022年1月底,6家试点公司累计承保保单近5万件,累计保费4亿元。其中,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投保者近1万人。


2021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2022年3月1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此外,养老理财产品试点也从“四地四机构”扩大到“十地十机构”。


发展空间依然较大


保险公司无疑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先行者,主要产品形态有税延养老险、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商业养老保险、长期保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等六类。


在3月2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发展速度非常快。但是,与世界平均水平特别是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还有差距。同时,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和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相比,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最为滞后,迫切需要加快速度。


就税延养老险而言,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副院长孙洁建议扩大税延养老险的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政策复杂性,增强政策吸引力,适当提高延税额度,将个人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作为专项扣除项目,简化操作流程,扩大政策受益人群。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年护理保障问题,周延礼建议,加快解决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位问题。“发达国家早已陆续建立护理保险制度,化解长期护理负担风险。”周延礼表示,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开展商业性的长期护理保险业务,以减轻个人护理费用支出压力。德国和日本先后于1993年和2000年颁布护理保险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因此,周延礼认为应参考日本、德国,尽快研究出台相关制度规范,明确长期护理商业保险参与的制度、定位与发展方向。此外,建立全国统一的等级评定和需求评估标准,逐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护理产业发展,逐步提高商业保险服务老年护理问题的能力,满足老龄化现象带来的长期护理保险需求。


满足多维度养老需求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老龄产业发展报告》预测,到2050年,中国老龄人口的消费潜力将增长到106万亿元人民币左右,占GDP的比例将增长至33%,成为全球老龄产业市场潜力最大的国家。


因此,搭建起比较完善的养老金融产品库,满足养老金融多维度发展需求则显得至关重要。


“老龄化的表征是人口年龄结构的趋势性变化,实质是长寿、少子、迁移、单身、人机结合等种种基础性变化,以及与政治外交、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传统、利益分配等调整相叠加的复杂性变化。”全国人大代表、西安广播电视台播音部主任孙维表示。


同时,萧志伟建议,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同时将港澳居民纳入试点考虑范围,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允许港澳商业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参与试点,通过允许粤港澳三地保险机构联合开发跨境健康、养老保险产品,深度落实区域融合和大湾区一小时生活圈,更好满足三地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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