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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西直门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行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2民初23076号


原告:陈斯,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勇,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定局,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吴汝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斌,男,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慧,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丽特云商收藏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3号24幢(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樊德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丽特玩家收藏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二十三号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樊德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蓓蕾,女,北京福丽特玩家收藏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蕴泷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号3号楼14层1707。


法定代表人:郭嘉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斯诉被告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北京福丽特云商收藏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丽特云商公司”)、北京福丽特玩家收藏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丽特玩家公司”)、北京鸿蕴泷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蕴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定局,被告北交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斌、李勇慧,被告福丽特云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被告福丽特玩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杨蓓蕾,被告鸿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喜、王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四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671 437元的投资损失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4月20日计算至完全赔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北交所自称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北交所、福丽特云商公司、福丽特玩家公司于2014年6月9日订立协议,共同设立北京产权交易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上的邮币交易方式和股票交易方式相同。原告于2016年4月注册成为其交易会员,并在开设的交易账户注入资金,利用该平台的交易系统与交易规则投资、交易。原告在此平台上有多笔交易,每笔交易成功,系统随之扣除千分之三的交易佣金。原告虽然与北交所、福丽特云商公司、福丽特玩家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与平台本身签订书面合同,但前述事实已构成服务合同的要素,因此原告与北交所、福丽特云商公司、福丽特玩家公司之间依法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鸿蕴公司为平台代理商,其行为属于平台本身所包含的服务,且其与其他三被告共同分享平台收入。因此鸿蕴公司应与前述三被告合为一体成为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二、平台是一个非法产物。非法性表现在:《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第三部分规定:“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所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而平台不仅完整复制了股票的交易方式,且采取了T 0的交易间隔,会员数远远超过200人,因此属于国务院此决定的禁止之列。同时,诉争交易票种、交易规则、交易制度均未经审批,属于违规交易。平台非法僭越“六不政策”,已构成对公共利益的违反。平台的本质是服务,平台违法与违反公共利益,也就是服务合同违法与违反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第五项,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应属无效。三、北交所、福丽特云商公司、福丽特玩家公司非法搭建的平台采取股票交易模式,缺乏有效监管,也不存在保护投资者的交易制度,欺诈、恶意操盘等恶行充斥整个平台。鸿蕴公司作为代理商,其职工以欺诈诱骗的方式发展原告成为平台会员,诱骗原告购买被操纵价格的邮币品种,损失惨重。四被告的上述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违反相应的政策与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共计671 437元。虽然原告邮币账户上还有关公7张,购买金额为9464元;映日荷花片100张,购买金额为381 248.49元;毛竹小型张179张,购买金额为280 724.86元;但是因平台被政府部门要求停止交易,以及这些邮票的实际价格与原告损失相比较,又可忽略不计的因素,因而原告将购买这些邮票的金额作为损害的一部分,向贵院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四被告应当就其共同的过错行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交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答复意见》及清整联办30号文主张平台存在违法及违反公共利益情形,不能成立。(一)平台不在国发〔2011〕38 号文的规范范围内。1.38号文的出台是针对部分文化交易所,对艺术品进行人为拆分进行交易的情形,人为将艺术品交易赋予金融属性,导致金融风险。2.平台是依托全国最大的,已有20年历史的马甸邮币卡实体市场,响应国家互联网化号召设立的,是为广大邮币爱好者、投资者提供服务的邮币现货和实物一对一交易电子平台,平台交易的邮币藏品均为经鉴定并统一入库保管的现货实物,邮币交易单位为根据邮币的自然属性确定的枚、张、套、版等。不存在人为拆分均等份额,人为拆分标准化交易。3.38号文不属于行政法规,该文不能成为法律关系无效的依据。4.平台是为邮币爱好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平台,无涉公共利益。(二)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答复意见为行政管理意见,未确认平台违法,亦无权确认平台违法。金融局的答复意见为具体行政行为,并非法律法规,原告不能据此主张合同无效。(三)原告提交的清整联办30号文来源于互联网,是否为官方发布的文件不能确定,平台也不存在相应违规情形。二、原告所述投资损失系在与相对方交易中产生,系其自主交易结果,其诉请平台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原告的邮币交易行为是与交易相对方之间发生的,其与交易相对方成立买卖关系,相应盈利损失亦在交易双方中发生,原告所有交易系自行操作买入卖出,其应自行承担后果。(二)原告已经购入邮币并结算,即平台已经提供相应服务履行服务合同,且服务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所述投资损失是其与交易对方在买卖合同中的发生损失,该投资损失与服务合同没有关系,服务合同项下也不可能产生投资损失。(三)根据北交所提供证据表明,平台已充分履行平台义务,对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不应对各方的交易盈亏承担责任。平台在开户环节即提示各类交易风险,原告必须阅读并理解交易规则、完成风险评估及本人提交信息后方能完成注册参与交易;平台要求会员认真了解所投资的藏品,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在价格波动及交易出现异常时,平台亦充分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四)根据原告诉状及交易记录显示,其参与平台交易目的是稳定增幅、保证收益,其在短期内交易数十甚至数百笔,同一交易品种价格翻倍甚至价格数倍后仍选择继续购入,却在诉状中表述实际价值与现价相比可以忽略不计。也就是说,在其自认为价格远高于实际价值时,尤其是在平台每周发布价格采集表公示线下均价、现货基准价、溢价幅度等充分提示线上线下价格对比情况下,原告仍选择继续购入,期冀在更高价格卖出获得高额利润。现由于没有获得高额利润或发生了亏损而向平台主张权利,但法律保护的应为用户参与交易的权利,而不是保障其必然获得投资收益。原告枉顾平台的风险提示进行非理性投资,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五)原告所述存在会员欺诈诱骗方式吸引入会或诱导交易的,以微信群方式引导及干涉交易,如确系属实,其应根据相应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平台交易规则及风险提示中均明确及强调,平台不以任何渠道和形式向投资人推荐藏品或进行投资引导,禁止代理会员引导和干涉投资人交易的行为。原告在得知存在违规情形后未及时向平台举报,而是选择轻信微信群消息盲目投资,其应自行承担后果。三、原告所述因佣金分配而需承担连带责任系对不同法律关系的混淆。1.原告所述佣金系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完成每笔交易均须交纳的佣金,该佣金基于平台对邮币买卖双方所提供的服务收取;2.原告所主张的投资损失系其在买卖合同中发生的亏损,同时交易相对方获得收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福丽特云商公司及被告福丽特玩家公司辩称:一、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系合法设立的平台。平台设立的合作各方均具有相应资质,平台自设立以来,相关监管部门对平台进行过多次工作检查和指导,从未认为平台为非法设立的平台。平台交易标的物为邮票、钱币等实物藏品。平台不设交易杠杆,全款实物交易,支持实物交割。平台仅提供鉴定、结算、藏品交割等服务,不参与交易。二、原告与平台间的服务合同及原告与其他交易会员间的藏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合同无效援引的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平台的设立运营系响应国家互联网 的号召,能够促进邮币便捷化交易、弘扬传统文化,不构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三、平台已对交易风险做出充分提示,原告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和损失。四、平台并非交易参与者,不存在返还原告购买邮币款项的前提和基础。原告通过平台购买的藏品,是基于与其他交易会员的藏品买卖合同,其所支付的邮币货款也由作为其交易对手的其他会员所收取。平台未收取或占有原告支付的邮币货款,故不应当予以返还。五、服务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不包括交易损失赔偿和货款返还内容。原告通过平台买卖邮币藏品,平台提供藏品的保管、交割、交易结算等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而交易损失赔偿和货款返还系藏品买卖合同的内容,与服务合同无关。六、金融局认为平台违规不能成立,即便平台构成违规,也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且与原告的投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北京市金融局答复意见所依据的《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该办法所称的交易所不包括仅从事实物交易的场所,故该规定不适用于平台,邮币并非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转让的物品,邮币实物交易品种和交易制度并不需要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审批。即使平台属于管理办法的规范对象,存在所谓违规情形,也不能说明该等违规情形与原告的交易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出现交易损失,与其交易经验和市场风险有关,是其自主交易的结果,是正常交易风险和损失,不应由平台赔偿。七、平台对个别价格异常藏品停牌及按监管部门要求统一停牌,有合理依据,不存在随意停牌情形。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鸿蕴公司答辩称:同意上述被告的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鸿蕴公司是平台的代理会员单位。与福丽特云商公司有代理会员合作协议。原告与其他三被告的服务合同与鸿蕴公司无关,鸿蕴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原告并非鸿蕴公司发展的会员,原告的交易行为与鸿蕴公司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下列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1. 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关于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有关事项的提示说明》;2. 平台注册流程;3.京金融控复(2017)46号答复意见;4.《2017第111号关于开展业务调整工作相关安排的公告》;5.平台网页内容截图;6.2015第101号、382号公告截图;7.《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交易规则》;8.钱币交易风险提示书;9.《2017第051号关于对部分代理会员违规核查处理的公告》、《2017第069号关于对部分代理会员违规核查情况的公告》;10.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福丽特云商公司工商信息查询记录;11.(2017)京国立内证字第5055号公证书、(2017)京国立内证字第46858号公证书;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36号);13.金牌代理会员合作协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 交易图例、微信群截图:原告提交的交易图例为打印件、未出示微信记录的原始载体,亦未举证证明微信群成员的身份,原告提交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价格操纵的行为,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2.银行流水: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为书证原件,在被告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3.资金结算表、历史成交记录表:该组证据反映了原告的交易数据,与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相互佐证,被告虽不认可该组证据,但福丽特云商公司、福丽特玩家公司及北交所作为交易数据的存储和管理方,对原告的交易数据负有举证责任,现三被告并未提交反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予以采信;4. 清整联办30号文件: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说明证据来源,且与本案争议焦点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5.网址为www.fultybk.com的网页截图:原告未说明该网址与被告的关联性,故本院对关联性不予采信;6. 关于张蕴更辞去鸿蕴泷元控股集团董事长职务的公告:鸿蕴公司提交的该证据为复印件,且张蕴更身份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本院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信;7.鸿蕴公司工商信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北交所与福丽特云商公司、福丽特玩家公司共同成立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提供邮币卡实物交易的平台服务。原告于2016年4月在平台注册成为交易会员,多次进行邮票藏品交易。


原告在平台注册时,必须阅读并点击同意《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该交易规则第二章术语定义条款载明:“挂牌方是指合法拥有邮币处置权,向交易平台申请邮币挂牌交易,完成邮币鉴定及入库保管手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会员是指向交易平台申请进行交易并完成账户注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纪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平台审核批准,在交易平台授权范围内发展交易会员从事邮币交易业务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五章挂牌准入载明:“交易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拟挂牌交易的邮币卡藏品前往指定鉴定地点,由交易平台将邮币卡藏品交鉴定机构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邮币卡藏品申请人需保证入场登记申请的实物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瑕疵,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范围。邮币卡产品未通过鉴定的不予入库及在交易平台挂牌交易。通过鉴定的,于鉴定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藏品入库托管等手续”。第三十四条交易方式载明:“交易方式为现货仓单应价交易。交易会员需要购买某一品种时,在交易平台上发起购买申请,发起时必须写明购买申请需求,内容登记完毕后信息将发布到交易平台。有意愿成交的交易会员可直接应价,双方形成电子合同。购买应价交易会员需要购买某一品种时,通过交易平台查看所有转让申请挂单信息有符合自己购买需要的挂单信息,可以直接应价与该交易会员成交,形成电子合同。交易会员需要转让某一品种时,在交易平台上发起转让申请,有意愿成交的交易会员可直接应价,双方形成电子合同。交易会员需要转让某一品种时通过交易平台查看所有购买申请挂单信息,有符合自己转让需要的挂单信息,可以直接应价与该交易会员成交,形成电子合同”。第三十五条载明:转让方与购买方价格达成一致,交易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系统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时,交易标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系统将相对应的资金从买方交易账户划转至卖方交易账户”。第三十七条成交安排载明:“双方成交时,交易系统将进行交易价款的划付及交易佣金的结算。交易会员转让所得的交易价款,可及时到达交易会员账户,交易会员购买所得的交易品种实物,须在下一个交易日方可申请提取。新挂牌上市品种须在正式交易10个工作日之后方可通过交易客户端申请提货”。第十章风险提示载明:“交易会员参与挂牌交易存在盈利的机会,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政策风险、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


点击同意交易规则后,会员需提交开户申请并点击“阅读并完全理解”《钱币邮票交易风险提示书》,该提示书上载明:“若您选择参与本平台钱币、邮票、实物交易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前述规定,以及本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钱币邮票实物交易带来的风险。钱币邮票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风险、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鉴定评估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账号、密码泄露风险、投资人、会员软硬件系统风险及其他风险。上述风险都可能会导致投资人发生亏损,该等亏损均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在投资人参与钱币、邮票交易时,他人给予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发生亏损的可能。我们郑重的提醒投资人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请认真了解所投资的产品,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本平台没有授权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钱币邮票委托投资理财业务,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请不要与任何人签订钱币邮票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将由投资人承担”。此后,原告需点击“我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会员入市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关于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有关事项的提示说明》(以下简称提示说明)”,该协议上载:“甲方:本申请人,乙方:福丽特云商公司。甲方权利: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信息、应用有合法的使用权利,甲方对于乙方的行为有向专家委员会申诉的权利。甲方义务:甲方对自己发出的交易指令完全负责,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撤销已经成交的指令;甲方应按照乙方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乙方义务:在条件相同时,乙方须平等地为每一位投资人、会员提供服务,对于甲方提出的与甲方投资人、会员服务相关的咨询,乙方应认真及时的做出解答。乙方应认真维护官方网站和交易软件的安全及稳定运作……”。该提示说明上载:“北交所同福丽特玩家公司、福丽特云商公司合作成立了北交所福丽特邮币交易平台,开展邮币交易业务。鉴于平台是面向公众的交易场所,交易本身存在较大风险,有关政府部门可能在未来对于平台提出调整暂停或终止运营的要求,届时平台将就有关情况进行披露和解释说明并进行适当处置,参与邮币交易的各方主体均视为同意上述有关安排”。


2015年12月4日,平台在其网站上登载《风险提示书三:关于投资风险、禁止代理会员违规行为、交易会员完善自我风险测评的提示》上载:“平台不以承诺收益或承诺回购等方式向投资人推荐线上产品,如您遇到代理会员以承诺收益、承诺回购等违法手段发展招募会员或其他违反平台交易规则的情况时,请及时向本平台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2016年3月22日,平台在其网站上登载《风险提示书六:关于投资风险、禁止代理会员违规行为的提示》,上载:“平台禁止代理会员以任何理由代替或约束交易会员进行交易”。2016年4月8日,平台在其网站上登载《风险提示书七:关于近期平台个别产品盘面价格严重偏离现货价格的风险提示》,上载:“平台近期发现,由于广大会员的热情所致,目前平台部分品种价格严重偏离现货市场理性价格,希望广大会员在取得投资收益的同时,不要忘记历史教训,注意理性投资、规避风险,同时平台将严厉打击一切损害投资人利益,引导和干涉投资人交易的行为,旨在为广大投资人营造一个健康、透明、良好的投资环境”。2016年4月21日,平台在其网站上登载《风险提示书八:关于平台对代理会员违规行为的风险提示》,上载:“代理会员不得限制交易会员的合理合法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会员买卖个别产品,限制交易会员出入金或者代替以及约束交易会员进行交易等;代理会员严禁以平台名义发布不正当言论,引导投资人投资行为,平台不以任何渠道和形式向投资人推荐藏品或进行投资引导”。2017年2月26日,平台在其网站上登载公告,上载:“平台再次强调,严禁代理会员代客理财、承诺收益、恶意喊单,以传销方式发展会员等违规行为,不得限制投资人合法合规的自由交易。投资人如发现代理会员存在前述情形,请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并向平台反映问题”。2017年3月25日平台发布《关于对部分代理会员违规核查情况的公告》,上载:“2017年1月19日,平台成立了核查小组,对于部分交易会员投诉较为集中的代理会员鸿蕴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经核查,鸿蕴公司经营管理存在较为严重漏洞,内部控制体系存在较大缺陷,其工作人员涉嫌存在对交易品种宣传目标价格诱导投资人交易等损害平台声誉的违规行为,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平台关于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鸿蕴公司的代理会员资格并保留继续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二、就与鸿蕴公司涉嫌违规行为的相关交易品种平台与相关项目发起人沟通协调,相关项目发起人表示,将继续维护交易品种的健康、稳定交易,平台将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对于相关项目发起人承诺的限售、限制出金等事项进行监督。三、平台后续继续开展对于鸿蕴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核查工作,并督促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有关纠纷。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嫌违法事项的,将提供相关线索,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福丽特云商公司与鸿蕴公司签订有《金牌代理会员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可以在指定区域内(北京)发展普通交易会员,可以推荐发展一级代理会员。原告主张其在平台注册时,鸿蕴公司为其经纪会员,鸿蕴公司存在通过微信喊单等不当行为。鸿蕴公司主张原告的经纪会员代码所反映的经纪会员为其他公司,并非鸿蕴公司。


2017年2月16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作出京金融控复[2017]46号《关于臧轶强等投诉请求的答复意见》,上载:“经查,您所反映的‘毛泽东100周年’、‘映日荷花’、‘毛竹小型张’、‘解放区’、‘三轮生肖蛇’等交易品种,以及涉及停牌的交易规则等相关交易制度,属于违规上线的交易品种和未经审批的交易规则、交易制度。根据《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36号)第十一条规定,上述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交易制度未经审批,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其已经采取约谈相关负责人、责令其整改的处置措施,要求其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在相关变更审批事项未获批准之前,不得上线新的交易品种,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展新的相关投资人”。


另查,原告注册后进行过多笔邮票买入、卖出的交易及入金、出金的操作。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为原告入金减出金的金额。现因政策原因,平台上的邮币卡买卖均已暂停,原告可以进行出金、入金以及申请提货。


本院认为,陈斯在北交所、福丽特云商公司、福丽特玩家公司共同开设的平台注册成为交易会员,陈斯在平台注册时以电子签约的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平台交易会员入市协议》载明的相对方虽仅为福丽特云商公司,但北交所、福丽特云商公司、福丽特玩家公司就三者之间运营平台的合作关系在平台上进行了公告,并共同向陈斯提供平台服务,且北交所、福丽特云商公司、福丽特玩家公司亦认可与陈斯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陈斯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鸿蕴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以及该合同关系与上述案涉陈斯与北交所、福丽特云商公司、福丽特玩家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具有同一性。因此本院认定,鸿蕴公司并非上述案涉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斯与北交所、福丽特云商公司、福丽特玩家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是否无效,以及北交所、福丽特云商公司、福丽特玩家公司是否据此产生对陈斯的赔偿责任。


陈斯主张诉争的服务合同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情形,因而无效。本院对此的意见为,首先,国发[2011]38号文、北京市金融局出具的答复意见在效力层级上均非法律、行政法规,其内容亦无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强制性规范,且答复意见所明确的法律后果为“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在相关变更审批事项未获批准之前,不得上线新的交易品种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展新的相关投资人”,故陈斯依据上述文件及答复意见主张诉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案涉平台为交易会员提供实物电子交易、结算等服务,陈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应当充分认识到在平台上进行交易的性质和内容,并承担交易合同关系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其在平台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陈斯主张平台提供的这一服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案涉合同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陈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陈斯与北交所、福丽特云商公司、福丽特玩家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基于此,陈斯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北交所、福丽特云商公司、福丽特玩家公司赔偿其出金与入金之间的差额,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斯在案涉平台上自主参与电子交易,其对交易标的及价格的选择都是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对设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应由其自身承担权利义务,除平台结算的款项外,其还享有买入邮票的所有权,故其关于出金与入金之间差额为其交易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由于鸿蕴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其依据合同纠纷要求鸿蕴公司与北交所、福丽特云商公司、福丽特玩家公司共同赔偿其投资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 514元,由原告陈斯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璐


人民陪审员 吴慧涵


人民陪审员 王一牛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仰震


交易场所日报


jycsweekl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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