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 生效日期 | 具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 | 2008.01.01 |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 2008.01.01 |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 2009.02.27 |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 2009.11.12 |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 2014.07.31 | 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 2015.05.08 |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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