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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陕西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史建)



“减”: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和预征率


在减税方面,陕西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杨张凡介绍,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杨张凡说,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免”: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收入免征增值税


杨张凡介绍,自2020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


“另外,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杨张凡说。




“退”:疫情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于政策实施前已经缴纳的税费,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纳税人的退税(费)或抵缴申请。




“缓”: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可申请“延期办”“容缺办”


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樊迎革介绍,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依法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税务机关将予以及时办理。“其中,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税务部门将即时予以办结;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可申请三个月的时间。”


“截至3月9日,全省累计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1798户,累计延期税款34.65亿元;累计办理延期申报纳税8636户。”樊迎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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