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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入职员工个税如何计算公式(新员工入职个税怎么算,不知道之前累计工资)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都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以源泉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


2018年个税改革突破了这一基本框架,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对于综合所得采用平时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的征收方式。


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请注意:新个税法施行以来,对于新入职员工,进行月度累计预扣预缴个税时,其累计的时间段是该员工在本单位入职起算,截至当前月份止。


也就是说,对于新入职员工,本单位在扣缴其工资个税时,只考虑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收入及扣除,至于该员工入职前有没有工资收入,享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及扣除多少,本单位一概不管。



【案例引入】


张三2020年5月份新入职,每月应发工资为30000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45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2000元。


本单位对张三入职后的工资个税分月扣缴如下:


5月份:


(30000–5000-4500-2000)×3% =555(元)


6月份:


(30000×2-5000×2-4500×2-2000×2)×10% -2520 -555 =625(元)


7月份:


(30000×3-5000×3-4500×3-2000×3)×10% -2520 -555-625 =1850(元)


8月份:


(30000×4-5000×4-4500×4-2000×4)×10% -2520 -555-625-1850 =1850(元)


9月份:


(30000×5-5000×5-4500×5-2000×5)×10% -2520 -555-625 -1850×2=1850(元)


10月份:


(30000×6-5000×6-4500×6-2000×6)×10% -2520 -555-625 -1850×3=1850(元)


11月份:


(30000×7-5000×7-4500×7-2000×7)×10% -2520 -555-625 -1850×4=1850(元)


12月份:


(30000×8-5000×8-4500×8-2000×8)×20% -16920-555-625-1850×5=2250(元)




但是,自8月起,对新入职员工再这样扣税就是错的,错的!错的!错的!




新法怎么扣?

202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


公告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也就是说,如果新入职员工到本单位入职之前没有任何工资薪金所得,那么本单位在扣缴其工资个税时,累计扣除金额要将其本年初本月止不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扣除5000元/月加扣进来。



【温馨提示】


1.此扣税办法只适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的居民个人,不适用非居民纳税人,也不适用年度内跳槽入职的员工


2.此扣税办法只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适用其他所得项目


3.此扣税办法只加扣工作空档期的基本扣除5000元/月,不加扣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其他扣除项目



续上例


自8月份起,本单位对张三的个税应该这样扣缴:


8月份:


(30000×4-5000×8-4500×4-2000×4)×10% -2520 -555-625-1850 =-150(元)


8月份,不用扣缴个税。


9月份:


(30000×5-5000×9-4500×5-2000×5)×10% -2520 -555-625 -1850=1700(元)


10月份:


(30000×6-5000×10-4500×6-2000×6)×10% -2520 -555-625 -1850-1700=1850(元)


11月份:


(30000×7-5000×11-4500×7-2000×7)×10% -2520 -555-625 -1850-1700-1850


=1850(元)


12月份:


(30000×8-5000×12-4500×8-2000×8)×10% -2520-555-625-1850-1700-1850×2


=1850(元)



原扣税办法本单位全年扣缴个税=555 625 1850×5 2250=12680(元)


采取新的扣缴办法后全年扣缴个税=555 625 1700 1850×4=10280(元)


新扣税办法比原办法少扣税额


=12680-10280=2400(元)



为啥这样扣?



首先,为了减负


依据以上案例,通过比较分析,新扣税办法比原办法少扣税额2400元。当然这个少扣的2400元个税,并不是被免掉的,而是在预扣预缴阶段少缴的。


通过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民生的大政方针。




其次,为了缩差


一个纳税人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是以汇算清缴税额为准的。


无论预扣预缴阶段怎么折腾,都不会增加或减少最终的汇算清缴税额。


对年度内初次取得工资的新入职者来说,原个税扣缴办法只关注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扣除金额,没有考虑其工作空档期的任何扣除,这无疑不合理地增加了预扣税额。


但是,新扣税办法有条件地考虑了工作空档期扣除金额(基本扣除5000元/月),使累计预扣的税额更接近汇缴税额,从而使日常税负更接近实际,也更趋合理。



需要啥资料?

符合不符合新入职初薪扣税办法执行条件,应该由纳税人自己判断,雇佣单位不应该越俎代庖自揽风险。


如果符合新入职初薪扣税办法执行条件,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为啥扣5000?

新入职初薪扣税办法考虑了年度新入职者工作空档期的基本扣除,但除了基本扣除外,纳税人可能还有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可能还有老人、子女,房租等专项附加扣除。




既然是为了减负,既然是为了缩差,既然是为了更合理,为啥子这些不让扣呢?




每月5000元是个定额扣除,无论春秋冬夏,无论刮风下雨,无论贫贱富贵,无论高矮胖瘦,全部五千,一律五千,人人五千,月月五千!容易执行。


但其他扣除就不一样了,它们统统不是定数,确定起来有难度,执行起来有漏洞。



不过,话又说过来,难度是有的,但不是不可克服;漏洞是真的,但不是不可堵塞。


以我们大金三号令江湖的威仪,和出神入化的“飞花摘叶”神功,查个把老人,查个把房子,查个把子女,还不是动动小指头而已?


况且,这个是先由纳税人自动对号入座滴,是承了诺滴。


入错了座,发空了誓,诚信拉黑,让他娶不了媳妇生不了子,乘不了飞机贷不了款,谁敢?


所以,闲云认为完全可以将工作空档期的合法扣除统统加进来,这样不是更无限趋近实际了吗?


无其他特殊原因,预扣等于汇缴,年终又少了大批需要汇算清缴的人,何乐而不为?



各位小伙伴,对此,您有何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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