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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办法(哈尔滨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和对象: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四环路以内区域的废品收购站;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建成区内的废品收购站。


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三、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废品收购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违反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通知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六、鼓励和引导废品收购站经营单位建立信息化平台,采取电话或者网上预约上门收购、流动收购车、设置自动收购设施等方式,建立便民利民的废品收购网络。


七、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清理。


八、对阻挠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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