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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销售返利政策(销售返利增值税规定)


一、什么是平销返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的定义,平销返利,就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一种销售方式。


平销返利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


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


【案例1:平销返利的业务流程】:甲公司为生产企业,生产X加湿器,甲公司规定X加湿器全国统一销售单价为500元。乙公司为商业企业,代理经销X加湿器。乙公司按照单价500元从甲公司购进和向消费者销售X加湿器,每月末,甲公司按照销售额的8%向乙公司返还现金。平销返利的示意图如下:





那么,对于境外供货方或生产企业以价格补贴形式给予境内购货企业的补贴,是不是也需要作为平销返利处理,将取得的收入抵减进项税额呢?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曾做出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一文仅适用于境内购货企业从境内供货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补贴,应作为平销收入抵减进项税额。对境内购货企业从境外供货方取得的补贴,不适用该项规定。也就是说,平销返利政策仅适用于境内企业之间。对于境外供货方或生产企业以价格补贴形式给予境内购货企业的补贴,不需要按照平销返利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平销返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对于收取平销返利的商业企业来说,销售商品时,正常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按约定收到现金返利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按约定收到实物返利时,应确认库存商品增加、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以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增值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增值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三)发票开具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在实务中,商业企业收取平销返利,应如何开具发票呢?


1.现金返利的发票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对于现金返利,由生产企业/供货商向商业企业开具红字发票。


2.实物返利的发票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也就是说,生产企业对商业企业的实物返利,在增值税上是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又需要冲减进项税额。从文件的角度,就应该开具两份发票:一份是生产企业/供货商向商业企业开具一份所返实物的正常发票,另一份是同样金额的红字发票。


三、实务案例


【案例2:现金返利】:甲公司为一家商场,乙公司为甲公司供应商。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按照供应商规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向顾客平价销售电饭煲。每月月末,乙公司按甲公司销售额的10%进行平销返利。2019年8月,甲公司共销售乙公司电饭煲的金额为113万元(不含税进货成本100万元),月末甲公司按约定收到现金返利11.3万元。请问甲公司应如何会计与税务处理?


解析:应做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2.月末进行现金返利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甲商场收到11.3万元的现金返利,应转出进项税额:11.3÷1.13×13% =1.3万元,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11.3-1.3=1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


【案例3:实物返利】:甲公司为商业企业,乙公司为甲公司供应商。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按照供应商规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向顾客平价销售电饭煲。每月月末,乙公司按甲公司销售额的10%进行平销返利。2019年8月,甲公司共销售乙公司电饭煲的金额为113万元(不含税进货成本100万元),月末甲公司按约定收到价值11.3万元的电饭煲实物返利。请问甲公司应如何会计与税务处理?


解析:甲公司收到实物返利,应分解为两个业务进行处理。一是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红字专用发票,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同时取得返利实物的增值税蓝字发票抵扣联,按正常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处理。


借:库存商品——平销返利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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