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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法律责任(下列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提出结论报告的情形有)

一、案情简介


2、2010年12月7日,贾X富将新XX石公司10%股权转让给余X强,新XX石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贾X富80%、陈巧X10%、余X强10%。2011年1月20日,新XX石公司三股东与布尔XXX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闵X、王X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贾X富将持有的70%股份,余X强将持有的10%股份转让给布尔XXX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闵X、王X满,其中布尔XXX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受让55%,闵X受让10%,王X满受让5%,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变更后,布尔XXX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数额为2750万元,持股比例55%;贾X富出资数额为1000万元,持股比例20%;闵X出资数额为500万元,持股比例10%;陈巧X出资数额为500万元,持股比例10%;王X满出资数额250万元,持股比例5%。


3、2011年12月28日,闵X将持有的5%股份、王X满将持有的4%股份转让给贾X富,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布尔XXX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仍为55%,贾X富持股比例变更为29%,闵X持股比例变更为5%,陈巧X持股比例仍为10%,王X满持股比例变更为1%。


4、新XX石公司起诉请求贾X富等向新XX石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额、补缴出资款;XX会计师事务所、东南评估事务所对验资、评估不实金额及其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5、一审法院判决:(1)、贾X富等向新XX石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额、补缴出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2)XX会计师事务所对贾X富、陈巧X补缴的出资款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最高院维持了上述判决。


二、裁判观点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XX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贾X富、陈巧X虚假增资行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问题。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要求,验资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其中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出资的,应当验证其产权归属及出资者是否如期、足额投入被审验单位,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本案中,东南评估事务所为新XX石公司核实资产价值而出具的皖东评(2010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明确载明评估的资产为新XX石公司所有,XX会计师事务所在未核实其产权归属的情况下直接验证为贾X富、陈巧X所投入,并出具了皖南变验(2010)第284号《验资报告》。贾X富、陈巧X依据该虚假的验资报告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XX会计师事务所对贾X富、陈巧X虚假增资行为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XX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贾X富、陈巧X虚假增资行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XX会计师事务所另辩称新XX石公司向其主张权利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XX会计师事务所虽非负有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但新XX石公司要求XX会计师事务所对贾X富、陈巧X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实际是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参照上述规定,该院对XX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采纳。


三、点评


本案中,XX会计师事务所在未核实产权归属的情况下为贾X富、陈巧X拟增资事宜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被法院认定具有重大过错,致使其为贾X富、陈巧承担3000多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相比而言,本案中的另一家中介机构(东南评估事务所),由于其专业的职业素养,在评估时遵循了独立、客观、科学的评估原则,法院认定其对贾X富、陈巧X虚假出资不承担补充责任。判决书中关于东南评估事务所的说理部分,也值得中介机构借鉴学习,本文节选部分如下:


1、从该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来看,东南评估事务所不是为贾X富、陈巧X实物出资评估作价,而是为新XX石公司核实资产价值提供评估参考,且明确评估结果仅供委托方新XX石公司核实资产价值作参考,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和公开,也不适用其他任何经济行为。


2、东南评估事务所评估时遵循了独立、客观、科学的评估原则,其不仅对资产归属及未到井下勘察、丈量的特别事项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专门予以详细说明,而且在评估报告中专设一项“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予以特别说明,即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委托方新XX石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对纳入本次评估的资产拥有完全的产权;评估作价的所有设备均未提供发票或合同等产权资料,是依据委托方申报及现场清查实盘为准;所有房屋均无房产证,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井巷工程因特殊原因未到井下勘察和实际丈量,以施工负责人介绍整理的平面图等资料并经签字确认后为准。


四、实务经验


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我们建议:


1、投资人要增强法律和道德意识,提高对虚假出资法律风险的认识,保证诚信出资行为。在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认真监督股东的出资情况。尤其要注意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最好聘请相关的专业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核和鉴定。


2、中介机构在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独立、客观、科学的审计评估原则,避免因小失大。否则不仅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文中判决认为中介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时效适用缴付出资请求权的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案例来源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90号


名称:贾X富、旌德县新XX石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六、扩展阅读


1、徐州XX木制品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XXXX局、上海市XXXX局虹口区分局等股东出资纠纷(2016)沪02民终768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宏烁事务所作为验资单位,其对辛茜亚公司成立时的验资,实质是对辛茜亚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验证。虽然宏烁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和资金验证报告及附件记载了辛茜亚公司四名股东的投资数额和出资方式,但是从中并不能反映该四名股东将出资款汇入公司账户的相关银行凭证,而且宏烁事务所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东方自动化公司向辛茜亚公司划款的事实,因此应认定宏烁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至于虹口区XX局、虹口区XX局辩称所涉验资报告符合当时工商部门对设立企业验资的要求以及审计工作底稿不必附在验资报告之后、且因年代久远和多次搬迁原因无法找到审计工作底稿等理由,不足以免除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基于宏烁事务所已经歇业,而虹口区XX局和虹口区XX局对宏烁事务所注销后的债权债务事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持异议,故淮海公司要求虹口区XX局和虹口区XX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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