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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多少平方米(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以70平方米以内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


《意见》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的是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低于70%),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据了解,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实施范围是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郑州、洛阳、南阳),其他城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现有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需求,进行科学论证;确有需求的,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政府确定。


加大土地支持政策力度,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在完善土地支持政策方面,《意见》指出,各相关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各相关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各相关城市经城市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各相关城市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制定专门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如何简化审批流程?《意见》明确,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在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增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类别,制定专门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行联合验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可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


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政策


在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方面,《意见》明确,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在加强金融支持方面,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建筑信息模型、物联网等技术,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上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只租不售,不得上市销售或以“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销售


《意见》明确,要及时建立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管,强化安全质量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办理分户不动产登记,不得上市销售或以“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集资建房和进行“小产权房”、商品房开发,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将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行为记入诚信体系。


责编:王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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