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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旧版1990年(行政诉讼法全文2020司法解释)

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发生在1990年10月1日之前的行政行为,已经跨度30余年,如果再用司法权纠正势必会损害司法权威性,造成难以执行的后果。那么对于该类行政行为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案发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不受理”。可见,行政诉讼法对发生在该法施行之前的大部分行政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类起诉事项应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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