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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求(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自2021年7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第一条规定,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下面就由小编,


带大家一起简要了解一下


土地闲置费的概念


以及常见的相关问题吧。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规定: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常见问题


Q:


1. 划转到税务部门后,缴费人如何缴纳呢?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做出了明确:


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




2. 使用的申报文书是什么?


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




3. 缴费人应该向哪里的税务部门缴纳?


自2021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将实现全市税务部门同城通办缴费业务,缴费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一键申报或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缴费。






4. 如何办理退库?


划转后,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5.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此外,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7号公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因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原因支付的罚款、滞纳金、利息和因逾期开发支付的土地闲置费等款项,不予扣除。对纳税人逾期开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允许计入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款项,准予扣除,但纳税人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6. 闲置超过两年的土地该如何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相关政策链接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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