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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47号文(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47号文件)

我一般纳税人这个销项税额120万元,但是进项税额才仅仅不到20万元,大部分进项税票都开不过来了,这样造成我公司大约缴纳100万元左右增值税,超过了2018年全年的纳税额,请问我能否把当月对方已经认证的专票全部作废达到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答 复:不可以。


你公司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购买方已经勾选抵扣进项税额,当月不可以作废处理。


若是取得了认证后又作废的专票,该发票的进项税额也就不能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发票作废须符合“四个未”


(1)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就及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


(2)销售方未抄税;


(3)销售方未记账;


(4)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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