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治国土建设
(1)国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权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之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明确,国土资源部要依据法律规定,抓紧制定具体的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划拨用地目录》,明确规定了哪些建设用地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是供地的主要方式,除经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都应当采用有偿使用的方式。目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四种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四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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