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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新论(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源于文化创意产知识产权业的IP概念,在最近几年被引入到我国旅游行业知识产权后,旅游IP成为行业内最为炙手可热的话题。然而,旅游IP若仅被视为旅游知识产权的简称或同义语,则难以解释早保护已有之的事物为何如今要以新词称谓,更遑论为旅游行业的商业模式再造提供新的理论源泉。信息技术革命导致知识产权生产方式与表现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旅游IP是旅游知识产权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新范式;基于知识产权论客体“信息说”的观点,旅游IP应被界定为一种信息产品,其内涵包括产品开发、业态融合和营销传播三种基本类型。


旅游IP作为互联网时代对旅游知识产权重新定义的产物,对其概念框架进行理论探索,是系统研究我国旅游产业发展新旧动能转换与文旅融合问题的重要环节。 客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旅游是综合性产业,是拉动经济发展的重客体要动力。”[3]开展旅游IP内涵与概念框架的理论探索,对推动我国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形成旅游知识产权的中国话语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搭建起旅游IP的概念模型,必须首先厘清两方面的基本问题:一是旅游IP仅仅就是旅游知识产权的简称吗?若是,为何最近几年才有旅游 IP之说?二是旅游IP的本质内涵究竟是什么?笔者从互联网条件下旅游产品结构的特征变化分析出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究回答,尝试性提出一保护个旅游IP的概念框架。


在旅游企业提供的服务方面,旅游经营信息是重要组成部分,除旅游线路安排外,它还包括旅游项目开发与经新论营方案、旅游产品服务创意策划、客户行为数据等,这属于知识产权中的旅游企业商业秘密类。互联网强大传播渠道的发展,不断稀释旅游经营信息的知识产权价值的,众多游客作为旅游经营信息的产消者,通过微信、微博、团购点评、社交论坛发布分享自己的旅行攻略,在“一元空间”中提供其智力劳动成果。


在网络平台的“改编文化”潮流之下,一个蕴含社群价值观 的旅游知识产权内容,往往是由业余爱好者们或 PGC型平台,围绕着旅游产品功能本身的自然属性,通过不断新论反复地进行“解蔽”、变形、改编而重新构成,由此,互联网旅游知识产权的归属会变得模糊不清。[10]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Le的mley教授基于“在财 产/搭便车范式之外”的分析,建议用“IP”来代替知识产权,[18]这是一个很恰当的思路。以旅游IP作为互联网时代旅游知识产权在范式转换上的概念规则,不仅使认知事物与研究模型具备最基本的构筑单位,还有着互联网技术功能结构与旅游产业特征上的相通性。IP不仅是“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也是“Internet Protocol”(网络间互连协议)的缩写,IP协议使网络具有互连互通的开放性和为每个网络终端分配一个逻辑地址的功能,这正契合隐喻跨产业融合的旅游业集群和空间移动栖居的旅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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