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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房屋预售许可证查询(临汾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询)


临汾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七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以申请住临汾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临汾市辖区内常住城镇户口


2、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


3、具有购建房行为发生两年内获得的合法购房合同、协议,并附有所购住房的相关土地、建筑规划许可文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获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及土地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


4、已支付不少于购建自住住房总价首套90平方米以下20%、90平方米以上30%,二套50%的自筹资金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以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作保证。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须向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临汾市证或户口簿等)和婚姻证明


2、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临汾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资信证明


3、购买二手房的,除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外,还应提供房屋总价款的完税发票


4、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以上应提供的临汾市证明材料均须为原件。(存档资料可留复印件)


临汾公积房屋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年龄 还款期限预售,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5年。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万元且不得超过所购、建房首付款后的金额。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遇法定利查询率调整,新放贷款从调整之月起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已发放的贷款自次年1月1日起执行。


临汾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贷款一般采取单位组织集体办理、并保证代扣代缴,或个人直接申请贷款的办法。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许可证。


第十五条房屋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中心”应在十日内进行贷前调查核实并向借款人作出是否可以申请贷款的答复。


第十六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中心”批准,向受托银行下达委托文件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由受托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借款人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委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相应帐户或借款人本人银行帐户。


第十八条借款人及其配偶取得贷款后,其公积金存款帐户的公积金除按规定偿还住房贷款外,停止支取并不能再为他人贷款提供质押。


(一)购买商品房


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报备资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四)购买二手房


报备资料:《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


(五)发生房屋装修


报备资料:装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六)偿许可证还商业银行贷款


报备资料:购房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借款人可选择银行代扣或每月到受委托银行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2.对提前偿还贷款的,受委托银行按实际使用资金期限及原合同期限档次利率(含政策调整同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查询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商品房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临汾市人民政府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科、归集管理科、贷款科、公积金财会科、住房预售资金财会科、监督科、信息技术科商品房7个科室以及对外服务“窗口”业务部,下辖18个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临汾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0357-2013629(业务部)2580714(归集科)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0357-2030601(业务部)2580584(贷款科)2580711(县市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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