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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48号文件(豫政2016年48号文件细则)

  为实施永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市组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侯岭乡政府等单位共同参与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位置、权属、面积及征收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芒山路西侧、沱河以南,权属为侯岭乡酒店村,面积为4.9770公顷(74.655亩),征收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按照《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规定,已耕种有青苗的,每季每亩补偿860元,房子、大棚占压部分不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永政〔2014〕8号文件规定,依据地上附着物清点结果,据实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要求,本次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每亩43200元。


  四、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及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户,其中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分配方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征地补偿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五、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货币安置。


  (二)社保安置。按照豫人社办〔2020〕20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局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划入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如有不同意见,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形式向侯岭乡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侯岭乡政府负责征地听证工作。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通告期满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侯岭乡政府工作安排,依据土地测量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结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人员统计等工作。


  八、本方案待上级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永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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