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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正常损失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非正常损失)

企业财务在日常的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没有正确理解"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很可能会引发纳税风险,严重的还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逃税款。那什么是“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其是如何认定的?让我们共同研究探讨下:





一、增值税

(一)非正常损失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正常损失


因为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政策对其进行界定,一般都是将除“非正常损失”之外,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归集为“正常损失”。所以,“正常损失”可以理解为是企业在将自己所能尽到的义务和职责全部履行的前提下,无法避免发生的损失,一般是指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包括正常报废、清理等情形。


参考《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非正常损失”进一步诠释。可以理解为: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主要是看损失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果属于正常损耗,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则应将该项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三)增值税口径下的区分


增值税口径下我们可以理解为由于自然灾害、仓储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引起的都算“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属于“非正常损失”。




二、企业所得税

(一)正常损失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正常损失”是企业在将自己所能尽到的义务和职责全部履行的前提下,无法避免发生的损失。


(二)非正常损失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二条,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非正常损失”。


(三)企业所得税口径下的区分


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正常损失”;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非正常损失”。




三、建议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分对于企业来说需要特别注意,对于制造类企业更需要格外重视,当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根据税收政策判断损失的性质,是“非正常损失”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然后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收集并妥善保存资产损失的证据,在税务机关进行稽查时,企业能提供出相应资料和证据,证明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准确归集与损失相关的各种费用,不可以将所有的损失都划作正常损失,刻意地加大税前扣除的金额,否则会被按偷逃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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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德居正财税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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