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1602执347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王贵明
住址:亳州市谯城区沙土镇王楼村委会杂姓村13
身份证号:3412811974****657X
立案时间:2019-08-20
执行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原告丰晓允与被告王贵明自愿离婚;二、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东侧、杜仲路北侧碧桂园平侯府11#楼2单元2904室(合同编号:W201701160163)的房产归原告丰晓允所有,剩余贷款由丰晓允偿还,丰晓允于2019年8月17日前支付王贵明20万元(付款至账户:6215508418301579974,户名:王贵明,开户行: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沙土信用社),王贵明于2019年8月17日前将房间内的家具拉走。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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