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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的单位(登记机关是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部门)


首先,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担保法》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公司是帮忙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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