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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名称前后的法律责任(公司名称注册)

广东高院认为,创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由创佳实业发展公司改制设立、两公司仅是名称不同的同一民事主体为由,请求将被执行人名称由创佳实业发展公司变更为创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继承创佳实业发展公司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惠州中院应否将被执行人变更为创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驳回惠州市大亚湾创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执异6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粤执复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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