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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问题(如何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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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司申请认定前仍未取得知识产权授权证书,专利申请书是否可以视同授权证书?


  答:未获得授权证书的,企业可提供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专利申请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得作为判定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依据。

03
  问:我司在上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已经使用过的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在本轮申请中继续使用?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法,按Ⅰ类评价的如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可持续使用;按Ⅱ类评价的如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仅限使用一次,在上次申请时已使用过的,本轮申请不可继续使用。

04
  问:我司因业务需要,雇佣了临时聘用人员,是否需要计入职工总数?


  答: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其中,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否则不需计入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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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司技术人员中,有个别为高中学历,确实从事研发活动,是否可以作为科技人员计算比例?


  答:企业申报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的科技人员应为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并且累计实际工作时间需要达到183天以上。对科技人员没有学历要求。

06
  问:我司在研发过程中消耗材料,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的销售收入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取得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除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07
  问:我司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对应耗用的材料费用应如何处理?


  答:对应耗用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08
  问:我司取得专项政府补助用于研发,符合不征税条件,请问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者摊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政策依据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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