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现就全市各商洛市类市场管理局主体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凡是2017年12月3工商管理1日前在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简称监管局“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于2018商洛市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网管理局址:http商州区://sn.gsxt.gov.cn)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陕西省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工商会公示。
2、各类市场主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报送市场年度报告后发现其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在6月监管局30日前进行更正,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3、如未按照规定期限报告并陕西省公示年度报告,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陕西省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商州区将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商洛市工商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日
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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