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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不申报可以吗(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意味着一年内都不要缴纳个税了么)




一、住房租金


政策规定: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问题1:我和妻子都在一个地方工作,主要工作城市相同,请问住房租金如何扣除?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提醒纳税人:要与配偶进行沟通,如果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问题2:个人租房居住,已按照住房租金扣除。年度中间贷款买房,本年是否可以改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3:在2019年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照住房租金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二、贷款利息




政策规定: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问题1: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问题2:个人租房居住,已按照住房租金扣除。年度中间贷款买房,本年是否可以改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3: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分别购买了住房,只能选择一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吗?


答: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因此,纳税人需确认其住房是否为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如果属于婚后购买的,只能选择一方扣除;如果属于婚前分别购买的,需与配偶沟通确认扣除方式。




问题4:纳税人在2021年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照住房租金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三、继续教育


政策规定: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问题1:填报学历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类型应当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比如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网络大学等可享受学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2: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因此,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问题3: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类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 3600)。



四、赡养老人




政策规定: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问题1:独生子女,父母离异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问题2: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问题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子女教育




政策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以及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问题1:子女教育扣除有子女人数限制吗?


答: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只要是符合文件规定的子女都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子女无人数限制。而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问题2: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3: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六、大病医疗




政策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大病医疗是唯一一个只能在汇算清缴期间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1: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问题2: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




问题3: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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