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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省钱吗(税务筹划怎么收费标准)





作者:王亮亮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薇娅等电商主播逃税事件,让大家在惊叹主播造福能力的同时,也撕开了“税务筹划”的遮羞布。




01




扭曲的税务筹划




所谓的税务筹划看似技术含量高,其实做法简单、粗暴。一般利用某些地方或园区的税务优惠政策,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搞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个什么概念呢?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相对应。查账征收,是以账本作为依据计算税款的方式。它要求纳税人得有本账,并且要符合财政、税务部门要求的会计准则。既然有了账本,纳税人每次在规定的期限里,就要根据财务报表,用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额,然后计算出对应的税种、税目、应纳税款。




而核定征收,就是税务机关觉得小微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没有能力做账,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所以索性就根据行业、纳税单位规模等因素,直接估算出收入额度和税款,替纳税人定期申报,并且要求纳税人按“核定”出的税款按期缴纳。




举个例子,上海是税务筹划的重镇,也是全国“工作室”“管理中心”最多的地方。上海某些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等,综合税负率一般为3%左右。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原则上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共七档,最高税率45%。如果一个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即采用45%的最高税率。但如果这个人在税收优惠地,比如说上海、江西等园区,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改变与原工作单位的合作关系,将部分收入以服务费、咨询费名义打入个人独资企业,即可享受3%(甚至更低)的核定征收率,两者的纳税差额之大,令人咋舌。




核定征收是鉴于小微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但也要纳税的现实而出台的一种“惩罚性举措”,但现在被玩坏了,成了故意为之的避税措施。这显然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这也是为什么上海、江西、江苏等省市的税收优惠地都大范围地将原来对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调整成了查账征收的原因。







02




真正的税务筹划




利用核定征收来避税,是一个灰色地带,介于逃税和税务筹划之间。




逃税是事后否认应税事实,逃避纳税义务,不仅要接受税务处罚,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避税是钻国家税法的空子,虽然不违法,但不合理也不公平,例如上文中的核定征收。即使被税务机关发现,只需要根据交易实质补缴税款,国家补上空子,不会追究更多的责任。




税务筹划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规则、特例或“缺陷”,通过事先精心安排经营、投资、财务活动,达到减轻、免除税负的目的。可见,真正的税务筹划,首先是要合法合规,其次才是规避涉税风险、省钱。




对于税务筹划,国家是允许的,但并不鼓励。因为人人都愿意多赚钱,国家收税也是。但除了多收税,政府也有其他考量,因此就有了税务筹划的余地。




比如某地需要招商引资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为了吸引企业进来,进行税收返还。又比如某个产业需要扶持,国家针对“高新技术”可以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税务筹划的终极意义是充分了解我国的税法、税制,了解国家的长远规划、发展目标,在政策的扶持下企业进行转型、升级的同时,获得税收优惠。







03




税务筹划的原则




1. 事前的安排才叫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的是事,而不仅是账。税务筹划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筹划应发生在业务发生之前、之中而不是事后,企业经营行为一旦发生,那么相应的纳税义务就随之产生。不存在事前不计划、年底搞税务筹划的可能。因为税务筹划不是否认应税事实,而是合理安排应税事实如何产生。税务筹划的主体,是商业实体,而不能只是一个空壳。




一般而言,企业税负主要为流转税与所得税。增值税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称所得税。流转税以企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所得税以企业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作为计税依据。税收筹划的主线,要么是对收入项目适用税率进行合理选择,谋求低税率;要么是对成本(费用)项目进行合理分摊、抵扣,最终合法降低应纳税额。




2. 虚开发票不是税务筹划




如实申报、客观呈现是合法纳税的基础。如果所谓的税务筹划是替票、顶票、虚开发票,这不仅没有技术含量,而且还有牢狱之灾。虚开普通发票抵成本,虚开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都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刑法》有中多达十几个和发票有关的罪名。不管是虚开发票的开票方、使用方还是中介方,都有相应的罪名,换句话说,事后逃税,补缴税款尚能“初犯免责”,但如果事前通过虚开发票来逃税,那几乎无路可逃。




3. 四流一致,金税四期不可小觑




税务筹划不仅看发票流,更看资金流、业务流、合同流,业务虚假一切白搭。四流不一致,是税务部门判断是否偷税漏税重要依据,可能会被税务稽查。当然在实务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四流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代开发票或者代发货等情况的存在。但核心要保证业务真实,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可以通过合同或补充材料来约定,并做好档案备查来规避违法风险。




随着金税四期上线,税务稽查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资金控税、信息控税逐步实现。税务部门通过与人民银行、自然资源等非税部门信息共享,通过对业务、数据和资金流向、企业人员信息的全面监控、追溯,使得不管多么花里胡哨的操作手法,都无处遁形。不管是逃税还是税务筹划,都无法改变资金的源头、去向,只要税务部门有能力监控资金流向,则一切业务外壳,都能穿透。




税收是“既要拔鹅毛,又不让鹅叫”的艺术,也是国家机器运作的资金命脉。随着“共同富裕”目标的再次明晰,税收作为分配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首当其冲,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深化对税收的认识,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




作者丨王亮亮


来源丨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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