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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协议(赔偿条约完整版)



关于家庭内部财产继承人或共有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 裁判要点


当事人虽系案涉房屋的继承人,并通过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其对案涉房屋的相应权利,但其户籍均不在案涉宅基地对应的家庭户内,也不是案涉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在子女之协议间就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家庭情况说明、宅基地证明等材料,将在案涉宅基地上唯一有赔偿户籍的成员作为整个家庭的条约代表,并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在维护整个家庭的权利,并未从法律上将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仅分配给一人所有。


延伸阅读:


最高法判例:家庭成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资格判断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4869号




本院认为:根据《马寨镇杨寨社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补偿安置主体权属认定按照“一宅一户一证”的原则。本案三再审申请人虽系李玉兰夫妇的法定继承人,并通过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其对案涉房屋的相应权利,但三再审申请人的户籍均不在案涉宅基地对应的家庭户内,也不是案涉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在李凤英与三再审申请人等人就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二七区政府根据马寨镇杨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宅基地证明等材料,将在案涉宅基地上唯一有户籍的李凤英作为整个赔偿家庭的代表,并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在维护整个家庭的权利,并未从法律上将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仅分配给李协议凤英一人所有。三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拆条约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实质是对补偿利益的分配产生争议,鉴于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系二七区政府对李凤英所代表的整个家庭的补偿,以及生效民事判决对三再审申请人的房产份额已经予以完整确认,且李凤英对三再审申请人的相应份额也予以认可,双方可通过民事途径另行解决。故,一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陈春娥、陈春莉、陈春理赔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整版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整版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完整院关于适用<中华理赔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春娥、陈春莉、陈春蕊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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