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3年12月9日)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某某在雄狮公司工作21年零三个月,2019年1月15日,雄狮公司因工厂动迁无生产需要解除了与金某某的劳动关系。


雄狮公司述称在2009年曾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金某某提交证件办理园区社保缴纳,但金某某不愿参保。雄狮公司提交了相应通知,通知要求金某某提交相关资料以办理园区社会保险金缴纳手续,金某某在此通知上写了“我不买”后并签名确认。金某某对此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诉称园区公积金并非社会保险。


金某某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载明:金某某在2012年办理了失地农民置换15年城保手续,目前缴费年限15年。根据**区失地农民置换城保有关政策,金某某年满55周岁可以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其中置换城保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满5年且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目前城保规定的退休年龄(女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至于每月领取的退休金额需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根据相关政策计发得出,目前该部分信息不存在。


金某某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向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在该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确认金某某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再缴纳园区社保;因金某某不在园区办理退休,无法核算其养老待遇的情况。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4日裁决对金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金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金某某述称因雄狮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为止损于2012年缴纳了失地农民补贴保险,自负费用5万元,目前其在50至55岁期间不能领取退休待遇,其损失至少包括该期间不能领取的待遇及自负的费用5万元,且55岁可以领取的失地农民退休待遇也远低于正常职工缴纳社保可享受的退休待遇。雄狮公司述称如果缴纳社保,金某某就需停止原来失地农民农保,金某某基于考量拒绝了缴纳社保,根据**区失地农民政策,她只要交5万元就可以享受相应退休待遇,她没有什么损失。


上述事实,有苏园劳仲案字[2019]第1820号仲裁裁决书、(2019)苏05民终1148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应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雄狮公司为金某某等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其未缴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并规定了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赔偿情形。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对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等征缴范围进行了明确和扩大,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故自该条例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无义务再进行缴纳。金某某在雄狮公司工作二十余载,雄狮公司自2004年2月1日起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某某现已达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金某某虽根据地方失地农民置换城保政策缴纳了相应保险,但其在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存在相应损失,且其根据地方政策享有的失地农民保险待遇也不同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退休待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负担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故根据上述指导意见,自2004年2月1日起至金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8年2月14日期间不满十五年,雄狮公司应按金某某退休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一审法院经核算为101675元(87350/12*14)。


【一审判决结果】


判决:一、雄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金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01675元;二、驳回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金某某于1997年入职雄狮公司工作,2019年1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该期间雄狮公司从未为金某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现金某某已超过5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金某某社保手续已无法补办,且在其55周岁之前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金某某确实存在因雄狮公未办理社保手续而造成的损失。金某某现要求雄狮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虽金某某办理了失地农民置换15年城保手续,并依据相关政策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但该待遇系金某某基于失地农民特殊身份且自行缴纳一定费用后而由地方政府给予其的特别待遇,这不能免除雄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金某某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另外,虽雄狮公司于2009年向金某某发出通知,要求金某某提交相关材料以办理园区社会保险金缴纳手续,金某某在该通知上明确“我不买”且签字确认,但鉴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效力,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免除。雄狮公司在金某某入职后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且未有证据证明已支付金某某社保补贴,故雄狮公司现以因金某某放弃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亦有违公平原则,本院不予采信。因此,雄狮公司应对其未为金某某办理社保手续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金额。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自《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于2004年2月1日施行起,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直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案中,雄狮公司应自2004年2月1日起为金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18年2月14日金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期间不满十五年。故雄狮公司向金某某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金额应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14个月。一审据此核算后认定该金额为10167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不要求缴纳,但该项义务属效力性强制规定,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也即,不论何种原因,有关不缴纳社保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因此,由此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