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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经营范围目录大全(农业和养殖业项目经营范围)




  5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农业农村项目部正式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简称《目录》),首次明确家畜家禽种类范围,33种畜禽被列入名单。


  为何要出台首份《目录》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工作,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近期,农业农村部密集研究,加快推进《目录》制定工作,先后征求了3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1个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多次听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产业界专家学者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9日正式公布。


  “《目录》是全国人大农业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的重要配套文件,明确了哪些动物属于家畜目录家禽,哪些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于畜牧法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人说,《目录》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准确把握畜禽范围,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大全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具有现实意义。


  据介绍,在《目录》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深度挖掘畜禽优异种质、优异基因,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畜禽新品种;加强地方特色畜禽遗传资源的产业化开发,提升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平。另一方面将强化畜禽种业与畜牧业监管。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健全畜禽良种繁育、饲养管理、产品加工、疫病防控等体系。依法经营范围加强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毛皮动物饲养管理,严禁以食用为目的的胴体经营。


  畜禽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在《目录》制定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四条原则:一是坚持科学,畜禽是哺乳纲和鸟纲范围的家养动物,列入《目录》的畜禽必须经过长期人工饲养,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二是突出安全,优先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三是尊重民族习惯,兼顾多民族生产生活资料和传统文化等因素;四是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等。”农业农村部负责人说。


  按照上述原则,《目录》列入了33种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这些畜禽都是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


  专家介绍,传统畜禽是我国畜牧业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猪、牛、羊、马、驴、鸡等驯化超过万年,骆驼、兔、鸭、鹅、鸽、鹌鹑等驯化少则也在千年以上。特种畜禽是畜牧业生产的重要补充,一部分是国外引进种类,在我大全国虽然养殖时间还不长,但它们在国外至少也有上千年的驯化史,种群稳定、生产安全,如羊驼、火鸡、鸵鸟等;一部分是我国自有的区域特色种类,养殖历史悠久,已经经营范围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体系,如梅花鹿、马鹿、驯和鹿等;还有一部分是非食用特种用途种类,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已经有了成熟的家养品种,如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毛皮动物。项目


  部分动物品种为何未列入


  狗是大家熟悉的家养动物,为什么这次没有列入《目录》?对此,农业农村部负责人说,《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关“狗是否列入《目录》”的意见中,大多数赞成狗不列入《目录》。


  狗的驯化历史悠久,过去主要是看家护院与狩猎放牧;现在狗的用途更加多样化,体现为宠物陪伴、搜救警用、陪护导盲等功能,与人类的关系更加密切。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的家畜家禽农业中没有狗,国际上普遍不按畜禽管理。还应看到,随着时代进步,人们的文明理念和饮食习惯在不断变化,一目录些关于狗的传统习俗也会发生改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还有一些人建议将黑斑蛙、棘胸蛙、林蛙、虎纹蛙等蛙类列入《目录》。“蛙类是两栖动物,不属于家畜家禽范畴,不能列入《目录》。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反映部分蛙类存在交叉管理问题,要求明确蛙类管理划分。”该负责人说,为此,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草局多次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黑斑蛙、养殖业棘胸蛙、棘腹蛙、养殖业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下一步,两部门将根据上述划分适时调整相关名录,并指导各地主管部门推进地方相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


  一些驯养的野生动物为何没有列入《目录》?“自然界的哺乳纲动物多达5400多种、鸟纲动物9800多种,绝大部分是野生动物。”该负责人表示,部分地方和养殖户建议将一些在养野生动物列入《目录》,由于这些在养野生动物,有的人工饲养时间不长,有的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与野生种群难以区别,有的公共卫生风险不清,有的不属于哺乳纲、鸟纲范围,均不具备家畜家禽的标准和条件,不宜列入《目录》,继续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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