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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建部官网
近日,住建部下发[建督撤字〔2020〕5号]:
4项业绩造假,绵阳一建企被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文件原文:
建督撤字〔2020〕5号
绵阳市森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9月7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丽港华庭5#楼工程”“5号储存车间”“铜合金制品3#生产车间”“金苑名城商住楼”均非你单位承建,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12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9〕24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资质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住建部撤销“一级资质”名单
建督撤字〔2019〕28号
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4年3月31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仪陇县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厂房建设项目B标段”“海润滨城Ⅱ期A标段1#楼工程”“金山大厦工程”“瑞丰花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均非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1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9〕4号),你单位于2019年3月12日签收,并于3月13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政工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监理2019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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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19〕27号
宏阔建设(湖北)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6年10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百世享豪庭B座”“叶金贵园6#楼”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5月16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33号),你单位于2018年9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城市建设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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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0〕1号
河工程监理南中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6年11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综合服有限公司务中心建设项目”、“开封县第二人民医院迁建项目病房楼”、“海亚金域湾5#楼”、“明珠商务酒店”不属实。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资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9〕14号,你单位于2019年8月16日签收,并向我部提交了书面陈资质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有限公司纳该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等级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四川省建设部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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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0〕4号
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5年1月26日申报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申报的业绩“正安县瑞新工业园区1-5号道路工程”,查无此项目,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等级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9年4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9〕12号),你单位于2019年5月17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市政工程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城市建设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一级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西壮族四川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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