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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必须申报吗(新个税综合所得)

问:小王2020年度仅在我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其他必须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已被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请问小王是否需要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所得的须申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算2021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新个税、稿酬、特许权个税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必须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新个税20年已预缴税额。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第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吗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汇算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1年2月9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新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为切实减轻须申报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国务院专门明确对部新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财政部、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年度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公告》第二条根据94号财税公告规定,列明了无需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类综合型:第一类是对部分本来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纳税人,免除其汇算义务。包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纳税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吗400元,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综合,依据94号财税公告,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于汇算的情形内。第二类是《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在这两种情况下,纳税人无需退补税,或者自愿放弃退税,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综上年度,小王2020年度综合所得已个税被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后如属于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或者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则小王无需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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