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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个人所得税每月申报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间的重要提示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代扣义务人每月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时间,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扣缴义务人2019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19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即: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明细申报”)并缴纳税款,此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个人所得税月份应为2019年1月


一、对于此前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时间办理扣缴申报,且2018年12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已于2018年12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11月”)的扣缴义务人,代扣请在申报2019年1月征期进行零申报税款每月所属月份选择“2018年12月”)。同时,于2019年1月7日至1月31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https://dzswj.bjsat.gov.cn/),在“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扣缴申报时间信息登记”功能纳税申报下进行登记。如果贵单位继续不按纳税申报规定的时间办理扣缴申报,将会对本个人所得税单位纳税人2019年度综申报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产生重大每月影响


二、如果贵单位此前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扣缴申报,请忽略该通知的内容,也无需按照第一条的“请于2019年1月7日至31日内登录……进行登记”的要求进行操作。


感谢贵单位对北京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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