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分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珠税稽强扣〔2021〕1号
珠海保税区***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4040076******X3)
鉴于你公司(地址:珠海市保税区内1号厂房二楼)未按工商管理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根据《中华人官网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自送达本决定书10日后,从你公司在中国工商银分局行珠海分行的存款帐户(帐号:2002022409******563珠海 )中扣缴以下款项,珠海缴入国库:
税 费 合 计 (大写):伍佰网站捌拾香洲叁万伍仟陆佰叁拾元贰角捌分(¥ 5,835,630.28 )
滞 纳 金(大写): 伍佰陆拾肆万零肆佰柒拾贰元肆角伍分(¥5,640,472.45)
罚网站 款(大写)工商: 贰仟元整(¥ 2,000.00)管理局
合 计(大写): 管理局壹仟壹佰肆拾柒万捌仟壹佰零贰元柒角叁分(¥11,478,102.73)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工商管理向
国家税务总局珠香洲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工商或者自收到本决定官网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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