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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招商引资税收政策 崇明岛招商引资税收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明确招商引资项目在规划、土地、财税等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我县新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工业大项目,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


(一)新引进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或约定亩均税收强度在10万元/年以上且按约定时间开工的单个工业项目;


(二)围绕县经济开发区,徐桥、小池、城西工业聚集区规划的主导产业,县开发区新引进投资总额达6000万元以上或约定亩均税收强度在10万元/年以上且按约定时间开工的单个工业项目;徐桥、小池、城西新引进投资总额达4000万元以上或约定亩均税收强度在6万元/年以上且按约定时间开工的单个工业项目;


(三)开发建设园中园、标准化厂房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县经济开发区原则上只引入功能性膜材料及光电显示相关产业。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分为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项目两大类。


(一)生产性服务业大项目主要包括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等项目,具体包括:


  1. 现代物流业大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主要建设物流信息中心和交易平台、连锁配送中心、仓储基地、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等内容的物流项目;
  2. 金融业大项目指新引进运营资本3亿元以上或者首期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银行、证券、保险、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后台服务中心等项目;
  3. 服务外包类大项目指新引进在太湖投资建设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共享服务中心、离岸交付中心等项目;
  4. 电子商务类大项目指新引进在太湖投资建设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等项目;
  5. 科技创新平台类大项目指新引进产业技术实体研究院,新引进省级以上或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检验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

(二)生活性服务业大项目主要包括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或按四星级以上酒店标准建设的酒店、大型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旅游等项目,具体包括:


  1. 四星级以上酒店类大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或投资2亿元以上改造现有宾馆酒店,其建筑、装饰、设施设备及管理服务水平达到国家规定四星级以上标准的酒税收政策店项目;
  2. 大型城市综合体类大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将县城中的商业、办公、居住、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化娱乐和交通等生活空间的三项及以上功能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关系的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其总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40%、自持商业物业比例不低于50%。
  3. 特色街区类大项目指新引进在商品结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专业特色的商业街项目。如餐饮美食、酒吧休闲、电子用品、服饰等特色商业街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投资企业自持物业不低于50%或1万平方米以上,特色街区内同业态的企业占50%以上。
  4. 旅游类大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不含房地产部分),集中成片开发的主题小镇、大型主题公园、文化旅游综合体、旅游休闲度假区等项目。

第五条 本导则所指的现代农业大项目,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项目:


(一)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养殖业、特色种植业和林木花卉业等项目。


(二)新引进知名农业企业在太湖设立的首期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总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基地及研发中心等项目。


第六条 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类大项目。


第二章 土地分则


第七条 工业项目


(一)项目用地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县经济开发区内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徐桥镇、小池镇、城西乡工业集聚区内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4000万元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二)用地规模预核定。在招商引资意向阶段,县国土部门应提前介入,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结合项目投资、市场前景、产品工艺、税收预期、用地预期等,开展用地规模预核定,提出预核定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方可签订投资协议。依照规划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照远近结合、统筹规划、设施公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分期建设规模,分期办理供地手续。 (三)投资强度和税收。县开发区新建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不少于10万元/年。徐桥、小池、城西三个乡镇工业集聚区新建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6万元/年。


(四)土地出让。按不低于5.6万元/亩的价格挂牌出让,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土地出让价款须全额缴至县国库,实行预算管理。


(五)开竣工时限。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建设周期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但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建成试产后1个月内,由项目所在的开发区或乡镇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验。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要责成业主按约定追加投资。


土地出让协议承诺年亩均税收的,由乡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税务部门备案,每年度企业纳税情况由税务部门负责核查并提供纳税证明,并通报县国土部门和土地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相关约束机制在具体投资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八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县国土部门应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业态等,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成本核算、政策界定和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出让。


(二)在招商引资洽谈阶段,意向单位应编制项目规划方案,明确各类业态、税收、就业、产权持有比例及建设周期等。由招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查把关,提交县政府审定。


(三)用地面积50亩至100亩的项目,竞买人首期注册资本应在3000万元以上;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竞买人首期注册资本应在1亿元以上,或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在太湖投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应在国内(外)其他地区已有投资或经营相似业绩的项目(以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及营业执照为准;物流和市安徽省场用地的,须提供固定的服务对象和服务网络)。


(五)开竣工时限。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4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万平方米的,在一年内竣工(结构封顶);建筑面积在10万至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在两年内竣工;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可适度放宽,最长不超过3年。


超高层建筑自基坑开挖、桩基施工,直至主体结构封顶的施工周期一般为2至3年。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内开业或投入使用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出让合同中应有未按约定时限开竣工建设和未达到建设要求的违约追责条款。


(六)大型企业工业设计和研发、总部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成后产权不对外出售和出租的,可比照本导则第七条工业项目政策执行。


(七)土地价格。商业自持部分与商业出售部分和住宅部分,在评估地价时要分类评估、综合评定。对商业自持部分要结合业态类型分类评估。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八)商业自持。商业自持部分不予发放预售及销售许可证。对城市综合体中的商业、办公、住宅在整体规划的同时要分类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具体要求。


第九条 现代农业项目


(一)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二)种植面积500亩,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规模化养殖牛羊等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四)进行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第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增幅和出让方式由县土委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闲置用地依法处置须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具体依照国土部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分则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


(一)应以建设生产加工产品形成有效产出和税收的建筑为主。


(二)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行政办公研发用地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工业研发类项目招商引资其厂房等生产性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80%。


(三)生产性建筑部分容积率>1.0;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层数应按多层建设。


(四)建筑间距应以符合县城规划和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要求为基准;大于规定标准要求的,需作出说明。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40%,其中堆场占地需作出特殊说明。


(五)绿地率不大于10%;超过10%的,应作出说明。


(六)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沿城市主干道有特殊要求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另行约定。建筑高度24米以内的,退让宽度40米以下道路不小于5米、宽度40米以上道路为1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以上的,退让宽度40米以下道路不小于10米、宽度40米以上道路不小于15米;围墙及附属物退让宽度40米以下道路不少于2米、宽度40米以上道路不少于3米。


(七)应利用退让道路间距部分安排停车位;物流项目需增加停车位的,应作说明。


第十三条 园中园、标准化厂房项目


(一)选址原则。原则上依托工业园区集中选址安排。


(二)建筑密度。标准化厂房建设应适当提高配套停车位要求,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多层工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三)配套服务设施。标准化厂房项目应按多、高层建设,所需的行政办公研发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沿城市道路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和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采用透空式,总高度不超过2.0米。


(五)建筑单体的风格、色彩、体量、景观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第十四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城市综合体


  1. 城市综合体选址不宜在老、旧城区内,其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
  2. 容积率应不大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30%。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等相关规定。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筑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3. 退让城市道路红线。高度100米以内的建筑退让红线为,宽度40米及以上的道路不小于20米、宽度40米以下的道路不小于15米;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退让红线为,宽度40米及以上的道路不小于30米、宽度40米以下的道路不小于20米。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所在的建筑墙面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30米,道路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退让绿线不应小于20米。重要道路应加大退让。
  4. 机动车停车位标准。

(1)老旧城区商业办公项目按0.8辆/100平方米,新城区按1.0辆/100平方米规划设计;


(2)老旧城区商业零售、超市项目按0.8辆/100平方米,新城区按1.0辆/100平方米规划设计;


(3)老旧城区普通住宅(含公寓)项目按0.8辆/户,新城区按1.0辆/户规划设计。


  1. 立面要求。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关系的设计,天际轮廓线应富于变化;高层建筑主体在沿街时应落地设计。
  2. 沿城市主干道不宜布置居住建筑。确需布置的,沿街住宅(公寓)立面必须采取公建化处理,沿街立面不得设置阳台或阳台必须进行封闭处理。建筑外墙所有空调机位应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或设置遮蔽措施。沿城市主干道建筑应有亮化工程。
  3.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可持续生态能源利用。

(二)四星级以上酒店


  1. 容积率原则上应不低于1.5,不大于2.0。
  2. 机动车停车位(库)宜采用地上地下或多层车库形式,其标准应不低于0.8辆/客房。

(三)特色街区


  1. 可为步行街区或非步行街区及地上或地下等形式。其中步行街区长度不得少于300米,宽度宜为20—25米,沿街建筑以不高于3层为主。
  2. 非步行街区容积率应不小于1.0不大于1.5,机动车停车位(库)宜采用地面地下相结合的形式,其标准为0.8辆/1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意向投资单位可先做概念性规划方案,供招商地块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参考;规划方案应满足相邻地块和自身日照规范要求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其他内容应符合我县制定出台的相关规范、准则。


第四章 财税分则


第十六条 工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大项目招商要进行项目投入产出分析。在项目投入产出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企业财政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工业项目


新建工业项目自竣工之日起至有主营业务收入发生时即视为投产,按合同约定目标缴纳税收。缴纳的税收是指经营者主营业务产生的税收,不包括政府奖励、股权转让等缴纳的税款和税务查补税款、税收罚款等。


新建工业项目,自开工之崇明岛日起,县开发区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其他区域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或达到约定税收强度要求:


(一)最高可按3.6万元/亩等额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厂房建设。


(二)新建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最高可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等额标准,前三年(合计36个月,下同)10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成长发展,后两年(合计24个月,下同)5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成长发展;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前五年予以等额标准奖励。


(三)县经济开发区内年亩均税收(12个月,不含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下同)低于10万元、其他区域内低于6万元的,该年不予享受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奖励政策。


(四)新建工业企业,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县以上部分外实行零收费;涉及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的下限减半收取。


第十八条 鼓励建设、购买或租赁多层标准化厂房,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引荐大项目或实际投资额4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对引荐单位或个人给予如下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4000万元(含4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一次性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现代服务业大项目


现代物流大项目、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大型城市综合体、金融业大项目等大项目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最高可按3年内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标准等额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现代农业大项目


按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的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符合工业项目政策要求可同时享受工业大项目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除经县政府批准外,招商引资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3个月内不开工建设,不再享受本分则所规定的政策。


第五章 政策审定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签订的投资协议由招商局牵头拟定。全县各单位与外来投资者商谈大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时,涉及需要县级政策支持的,须报县政府审定。各地不得擅自承诺涉及县级优惠政策,不得与投资者签订涉及县级优惠政策的项目合作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新引进本导则未涉及的重大项目或新型业态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大小,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报县政府同意,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已享受本导则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其他相关产业奖补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导则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此前政府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导则不一致的,以本导则为准。实施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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